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从2024年1月1日起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24-06-27
摘要:退休人员按国家和我省统一规定正常计发的本人2023年12月基本养老金总额(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不含职业年金待遇)的0.9%调整增加(四舍五入到元),低于19元的按19元增加。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从2024年1月1日起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中央驻青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2024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48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2024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和范围

  2024年1月1日起,对参加我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在2023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且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职)人员,以及按照青政办〔2003〕133号、青人社厅发〔2010〕191号文件规定纳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以下统称为退休人员),统一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此次调整按国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

  (一)定额调整

  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1元。

  (二)挂钩调整

  1.与缴费年限挂钩。退休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15年及以下,每人每月增加22.5元。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在增加22.5元标准的基础上,每增加1年缴费年限,每月再增加1.5元(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2.与养老金水平挂钩。退休人员按国家和我省统一规定正常计发的本人2023年12月基本养老金总额(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不含职业年金待遇)的0.9%调整增加(四舍五入到元),低于19元的按19元增加。

  (三)倾斜调整

  1.考虑我省自然条件艰苦因素,按照退休人员退休所在地艰苦边远地区二、三、四、五、六类的类别,每人每月再分别增加4元、6元、8元、10元、12元。

  2.退休人员中,2023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60元。

  (四)对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的调整

  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调整后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我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补齐到我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

  三、资金来源

  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除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补助外,剩余部分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除中央财政补助外,剩余部分由各级财政安排。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照本通知执行,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差额补助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四、组织实施

  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是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的重要举措,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做好政策解读,正确引导舆论,确保7月底前将新增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位。具体实施工作,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调整工作完成后,各市(州)人社局、财政局要及时进行总结,8月底前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书面报告调整落实情况。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财政厅

2024年6月27日

2024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政策解读

  近日,经省政府同意,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从2024年1月1日起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24〕64号),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关于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范围和时间

  调整范围为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在2023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且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职)人员,以及按照青政办〔2003〕133号、青人社厅发〔2010〕191号文件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调整时间是从2024年1月1日起。

  二、关于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主要政策内容

  我省今年调整的政策内容与人社部、财政部的要求完全一致,坚持“并轨”原则,实现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调整办法完全统一,继续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和适当倾斜”的“三结合”调整办法。

  1.定额调整。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1元。

  2.挂钩调整。一是与缴费年限挂钩,缴费年限15年及以下的,每人每月增加22.5元;15年以上的,在增加22.5元的基础上,缴费每增加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1.5元(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二是与养老金水平挂钩,退休人员按本人2023年12月基本养老金总额(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不含职业年金待遇)的0.9%调整增加,低于19元的按19元增加。

  3.倾斜调整。一是考虑我省自然条件艰苦因素,按照退休人员退休所在地的艰苦边远地区二、三、四、五、六类的类别,每人每月再分别增加4元、6元、8元、10元、12元。二是对2023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以上的高龄退休人员给予适当倾斜,按70-74、75-79、80周岁以上3个年龄段,每人每月再分别增加20元、40元、60元。

  此外,对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调整后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我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补齐到我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

  适当提高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体现了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对改善退休人员生活、拉动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长、促进社会公平和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全省各级人社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把这次调整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点工作,全力以赴抓好落实,7月底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到每位退休人员手中。退休人员可以在7月底到相关的金融机构查询,或者到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咨询。

  省、市州社保局咨询电话为:

  省社保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0971—8258396,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0971—8258378;

  西宁市社保局:0971—6161504;

  海东市社保局:0972—8688058;

  海北州社保局:0970—8642527;

  海南州社保局:0974—8513218;

  海西州社保局:0977—8222875;

  黄南州社保局:0973—8728018;

  果洛州社保局:0975—8384820;

  玉树州社保局:0976—8823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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