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从轻处罚、减轻处罚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长市监发[2023]34号 2023-12-21 湖南湘江新区商务和市场监管局,经开区、各区县(市)市场监管局,市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包容审慎监管,逐步建立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机制,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推动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以及《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基准》(湘市监法〔2023〕36号)《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湘药监发〔2022〕18号)等规定,制定《长沙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从轻处罚、减轻处罚清单(第一批)》(以下简称《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适用原则 坚持过罚相当、公平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以及综合裁量的原则,鼓励和引导违法行为当事人改正轻微违法行为,促进企业守法诚信。对于《清单》所列违法行为,除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外,要通过责令改正、批评教育、告诫、行政约谈等措施,向当事人宣讲法律、法规、规章,教育引导当事人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 二、准确把握适用标准 (一)《从轻处罚清单》所列符合法定从轻处罚情形的违法行为,应依法在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罚款的数额应当在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 (二)《减轻处罚清单》所列符合法定减轻处罚情形的违法行为,应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 三、有关要求 (一)实际执法中,对于《清单》所列情形之外,当事人违法行为具有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部门规范性文件规定,综合裁量作出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决定。 (二)各单位在贯彻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市场监管局法规处反馈。 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税 屋附件:长沙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从轻处罚、减轻处罚清单 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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