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缴增值税=(8000-340)×17%-272=1030.20(万元);应缴消费税=(8000-340)×30%=2298(万元);应缴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1030.20+2298)×(7%+3%)=332.82(万元);应缴企业所得税=(8000-340-2000-2298-332.82-2251.20)×33%=256.73(万元);应缴税费合计=1030.20+2298+332.82+256.73=3917.75(万元)。 按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办法,可以少缴税费249.05万元(4166.80-3917.75),同时解决了对折扣额缺少合法凭据无法入账的问题。 方法二: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 第一种方法虽然解决了宛艺公司的纳税难题,但由于它开具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正数发票)在先、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负数发票)在后,间隔时间最长可达到1年左右,而年底或次年初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对一个纳税年度所销售货物销售价格和销项税额的调整,而不仅是对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月份销售价格和销项税额的调整,这就意味着在年度内给予购买方的价格优惠,仍然包括在应税货物销售额内缴纳了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等,直到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月份才予以扣减。 根据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以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据此,宛艺公司也可以将年终集中折扣变为平时分散折扣,即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方所收取的价款和购买方所支付的价款都是按打折以后的价款来计算。为了避免多折和少折,对经销商可按上年度实际折扣比例的一定比率预扣(如按4.25%的80%等来控制预扣比例,不同经销商的预扣比例应区别对待),待年度终了后根据购买方累计购买货物达到的数量确定的商业折扣总额与年度中间预扣数额的差额,在最后一张销售发票中单独注明予以补扣,还可以通过设置分户台账的方式反映商业折扣的预扣和补扣情况。 从折扣额看,方法二分散扣除的折扣总额与方法一集中扣除的折扣总额在一个年度是相同的,从节税总额看也是一致的,同时都是符合税法规定的。但由于从销售额中扣除的时间不同,产生了不同的资金使用效果:方法一是折扣部分的税款先缴纳后扣减,相当于平时需要先垫支一部分税款,失去了一部分资金的支配权;方法二是折扣部分的税款随销售额的扣减而随之扣减,使企业的营运资金在平时就相对宽裕,这部分资金在参与企业资金运动过程中得到增值,使企业获得了资金的时间价值,在不违背税法的前提下,既能节约税收支出,又能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宛艺公司财务负责人表示,方法二是可以接受的首选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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