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向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提出预备会谈申请的情况; 2.安排涉及的关联方以前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及关联交易情况; 3.向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提出的预约定价安排拟采用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 增加了“暂停谈判”的概念。原规则仅规定,在预约定价安排正式谈判后和预约定价安排签订前,主管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均可中止谈判。而《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表述为“暂停、终止谈判”。暂停谈判就意味着还可以重启谈判。纳税人回旋余地更大。 企业报告的期限放宽。《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内,企业于纳税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执行预约定价安排情况的年度报告,较之原规则规定的4个月,放宽了一个月:如果发生影响预约定价安排的实质性变化,企业应在发生变化后30日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报告,详细说明该变化对预约定价安排执行的影响,并附相关资料。较之原规则规定的15日内,放宽了15天;由于非主观原因而无法按期报告的,可以延期报告,但延长期不得超过30日,也比原规则规定的15日放宽了15天。 跨区域协调更便捷。《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或执行同时涉及两个以上省级或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或者同时涉及国税局和地税局的,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组织协调。企业可以直接向国家税务总局书面提出谈签意向。较之于原规则第二十三条的商请协助或依序共同办理等规定,更方便于纳税人。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