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过渡期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国税发[2005]37号 2005-03-30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8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5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三款、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附件六、八、九自2007.9.24日起停止执行。 3.依据鲁国税发[2007]134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9月24日起,本法规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条第三款,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款,附件6、8、9废止。
为保证过渡期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6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过渡期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中的若干问题明确如下: 一、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一)计划编制 各市根据《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简称《完税证明》)的库存和使用情况定期编制计划,季终了10日内填报《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季报表》(简称《车购税完税证季报表》,见附件1),上报下一季度的计划数量。 (二)领用和发放 1、各市所需《完税证明》统一由市局税政部门派专人专车领取。 2、每月1-10日各市持《市国家税务局领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申请单》(简称《申请单》,见附件2)到省局领取《完税证明》。 3、省局凭《申请单》开具《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发放通知单》(简称《通知单》),见附件3),各市凭《通知单》到指定地点领取《完税证明》。 (三)使用、存放管理 1、《完税证明》应单独存放,顺号使用,不得断号使用。 2、作废的《完税证明》加盖"作废"戳记,登记保存。 3、损毁的《完税证明》要登记造册,两人签字并注明原因。 4、《完税证明》的销毁(含作废和损毁)由市局税政部门会同市车购办清点核实后,填写《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销毁情况表》(见附件4),连同书面报告报省局备案。具体销毁方式由市局税政部门会同车购办商定;实施销毁时,应由税政部门和车购办人员共同参与。 5、各市应于每季终了10日内上报《车购税完税证季报表》。 二、纳税申报 (一)[条款废止]丢失《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简称《机动车发票》)报税联的纳税申报问题 丢失《机动车发票》报税联的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应提供《机动车发票》发票联原件、复印件和加盖车辆经销商公章的《机动车发票》存根联复印件;《机动车发票》发票联原件经车购办审核后退还纳税人,《机动车发票》发票联、存根联的复印件均由车购办存档。 (二)车主使用过期的身份证明办理纳税申报问题 过期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居民身份证》等不能作为办理纳税申报的有效证件。 (三)[条款废止]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简称留学人员)购买一辆国产小汽车免税申报资料问题。 留学人员购买一辆国产小汽车申请免税时,除提供国税发[2004]160号文件规定的申报资料外,还应提供海关出具的《回国人员购买国产汽车准购单》。 (四)纳税申报的其他事宜 纳税人提供的纳税资料不全时,车购办受理人员应填写《山东省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所需资料告知清单》(见附件5)一次性告知纳税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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