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关于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实行统一税制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税一[1994]323号 1994-05-21 税屋提示——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5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9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08号《关于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实行统一税制后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华北电力集团公司所属不独立核算的单位征收的三峡基金,应并入价内统 核算,单独反映,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山华北电力集团公司统一缴纳增值税。 二、对于免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应按下例公式计算; 1、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金额=三峡基金额×增值税适用税率×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 2、免征教育费附加金额=三峡基金额×增值税适用税率×教育费附加率 三、按照《通知》规定对三峡基金免征企业所得税。为减化减免税手续,对并入价内统一核算,单独反映的三峡基金,企业在年终清缴所得税时,提供有关解缴资料凭据,的税的全额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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