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05]7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天然肠衣适用征税率、出口退税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5-04-28
摘要:2005年4月30日前外贸企业收购上述货物并已经取得按17%征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05年7月31日前出口的,按13%办理退税;2005年4月30日前生产企业如内销上述货物当地税务机关是按17%征税的,出口按13%计算免抵退税;按13%征税的,按5%计算免抵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天然肠衣适用征税率、出口退税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发[2005]74号        2005-04-2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近接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中国肉类协会天然肠衣协会等单位来函反映,要求对天然肠衣适用增值税征税率、出口退税率等问题予以明确。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天然肠衣按农产品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二、[条款废止]出口的“整个或切块盐渍的猪肠衣”(海关商品码05040011)、“整个或切块盐渍的绵羊肠衣”(海关商品码05040012)、“整个或切块盐渍的山羊肠衣”(海关商品码05040013)、“整个或切块盐渍的猪大肠头”(海关商品码05040014)、“整个或切块的其他动物肠衣”(海关商品码05040019),适用5%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三、目前对上述货物按17%征收增值税的地区,一律从2005年5月1日起改按13%征税。在此之前已按17%征税的不予调整。

  四、[条款废止]2005年4月30日前外贸企业收购上述货物并已经取得按17%征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05年7月31日前出口的,按13%办理退税;2005年4月30日前生产企业如内销上述货物当地税务机关是按17%征税的,出口按13%计算免抵退税;按13%征税的,按5%计算免抵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

2005年4月28日

标签: 批发和零售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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