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的通知 新地税发[2006]134号 2006-07-14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67号)的规定,区局决定从2006年8月1日起在全区统一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上述两种票以下简称“新版《货运发票》”),原《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和《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停止使用。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新版《货运发票》的发票分类代码不变。《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26500**109**;《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26500**110**。 二、新版《货运发票》采用干式复写纸印制,背涂为蓝色(抵扣联52克,发票联、记账联45克)。发票规格为241MM×177MM。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发票联)印色为黑色。 新疆新版《货运发票》票样见附件。 三、各地收到通知后,请抓紧做好新版《货运发票》发放和使用的准备工作,请务于7月25日之前将新版《货运发票》发放到代开票和自开票纳税人手中。 四、到期停用的旧版《货运发票》和《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应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清理、封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六年七月十四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