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事项分类表(征管其它类) |
序号 |
审批类别 |
审批事项名称 |
项目依据的文件 |
报送资料清单 |
备注 |
1 |
登记类 |
设立税务登记 |
征管法第15条,细则第12条、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2章 |
单位登记: 一、相关表格 1、《税务登记表》; 2、《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 3、《企业所得税纳税鉴定表》(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除外,提交国税);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附报资料 5、工商营业执照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不需办理的纳税人除外); 7、外经委批复、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外资企业提供); 8、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原件及复印件、董事会决议原件及复印件(法人单位提供); 9、验资报告原件(法人单位提供); 10、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11、生产经营地证明材料: (1)自有房产,提供自有房产的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2)承租房产,提供租赁合同、出租方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三、办理外地分支机构特殊事项: 12、总机构工商营业执照和国、地税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13、总机构批准成立分支机构的决议; 14、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证件、资料。 个体工商户登记 1、《税务登记表》,《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可免填表); 2、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登记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能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生产经营地证明材料: (1)自有房产,提供自有房产的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2)承租房产,提供租赁合同、出租方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5、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证件、资料。 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项目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的复印件;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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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税务登记变更(一般、跨区) |
征管法第16条,细则第15条、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3章 |
单位变更: 1、《变更税务登记表》; 2、变更后工商营业执照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工商局《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涉及营业执照内容变更的); 4、变更后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名称、经营期限、地址变更的); 5、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涉及证件项目内容变更的); 6、外经委批复、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外资企业变更需提供); 7、股东会决议、章程修正案(涉及章程内容变更的)复印件; 特殊事项: 8、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9、变更经济性质、股权、注册资金或投资比例:股权转让协议、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涉及注册资金变动的需提供)。变更后投资方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自然人股东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书、税务登记证)。 10、变更地址:《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变更后的企业经营地址证明材料:(1)自有房产,提供自有房产的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复印件;(2)承租房产,提供租赁合同、出租方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11、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变更为其他经济性质企业(反之亦然):应至原征管分局缴清税款并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然后国、地税分别按以下规定办理:(1)国税:持国税《税务事项通知书》及相关资料办理开业税务登记。(2)地税:持地税《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及相关资料办理开业税务登记。 内资企业变更为外资企业(反之亦然),地税也按以上要求办理。 12、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个体工商户变更: 1、《变更税务登记表》; 2、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涉及证件项目内容变更的); 4、变更地址:《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变更后的生产经营地证明材料(同开业登记)。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跨区变更税务登记包括迁出业务处理和迁入业务处理。迁出税务登记需要提供的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1)税务登记变更表; (2)已变更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副本原件; (3)已变更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资料; (5)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资料(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 (6)发票领购本(省辖市通用的除外); (7)委托代征证书和代征票证(代征单位适用); (8)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迁入税务登记需要提供的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1)《纳税人迁移通知书》; (2)已变更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副本原件; (3)已变更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纳税人跨区变更税务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资料; (5)发票领购本(省辖市通用); (6)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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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扣缴税款登记 |
征管法细则第13条、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17条 |
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需要提供的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1、《扣缴义务人登记表》; 2、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非法人)证件; 3、法定代表人、办税人员有效身份证明; 4、已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5、未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银行开户证明; 6、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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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停业和复业登记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4章 |
办理停业申请应应提交的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1、《停业复业报告书》; 2、纳税人若有上级主管部门的,提交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停业的文件;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要求停业的,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它相关部门的停业文件; 4、主管税务机关原发放的税务登记证件; 5、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证件(如: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发票等)。 办理复业申请应提交的资料包括: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它相关部门核准复业的,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它相关部门的文件; 2、纳税人若有上级主管部门的,提交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复业的文件; 3、《停业复业报告书》; 4、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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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注销税务登记 |
征管法第16条,细则第15条,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5章 |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2、税务登记证正副本或国税收缴证件证明; 3、其它涉税证件:发票购领簿、发票专用章、未使用的发票等; 4、根据业务范围审核纳税人是否需提交有关证明,需提供的有关文件必须出示原件,并复印一份归档;(如①主管部门或者董事会(职代会)决议以及其他证明文件;②被吊销的,工商部门下达的吊销决定;③属破产的纳税人,应持有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民事裁定书等证件资料;④如已在国税申请注销或者办理注销的,提供国税部门的相关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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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6章 |
1、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 2、《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如负责人或经办人身份证明、合同、协议书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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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税务登记验证、换证 |
征管法细则第19条、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38条 |
1、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2、工商营业执照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不需办理的纳税人除外); 4、外经委批复、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外资企业提供);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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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税务登记证件遗失补办 |
征管法细则第20条、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39条 |
纳税人遗失税务税务登记证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 2、登遗失声明的报纸、杂志的报头或者刊头一份,刊登遗失声明的版面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遗失声明中应包括纳税人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发证日期和发证机关名称。遗失声明应在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上发行的非娱乐性报刊、杂志,或者税务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要求的媒体上发布); 3、证件被盗的,公安机关或其他有关部门出具的立案处理证明、说明一式两份;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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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建筑业、房地产业项目登记 |
国税发[2006]128号、苏地税发[2006]244号 |
1、施工方的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工程承发包合同、分包合同、转包合同、施工合同及其工程预算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3、《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特殊情况没有不影响登记); 4、外来施工方的《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及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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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发票类 |
申请购领发票(验旧) |
发票管理办法第16条,细则第24条 |
1、经办人身份证明; 2、《发票领购簿》(加盖发票专用章印模); 3、《购领发票申请表》(加盖纳税人公章,明确申领发票种类和数量,一式二份); 4、《发票使用情况报告表》(验旧方式为验表,一式二份); 5、已开具未验旧发票存根联(验旧方式为验票); 6、税控装置用户卡或税控传输盘(购领机打发票); 7、税控打印发票月报表(使用税控装置的); 8、作废发票粘贴簿(购领税控机打卷式发票); 9、《税控装置购买联系单》回执联(初次购领机打发票); 10、《刻制发票专用章申请书》返回联(初次购领); 11、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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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税务机关统一代开发票,货运业、建筑业、房地产业统一发票代开) |
发票管理办法第17条,细则第26条 |
1、《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2、税务登记证副本(对按规定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需提供单位证明及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个人身份证件复印件);3、付款方出具的有效证明,证明应包括以下内容:劳务提供方(即收款方)全称、提供劳务具体内容、价款结算方式(按月、按次)、付款金额、时间。付款方为个人的,由当事人签章;付款方为单位的,加盖公章;4、收款方有效证明(收款方为个人,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收款方为单位,提供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收款方出具的有效证明);5、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资料。 1.《代开建筑业发票申请表》;2、施工单位税务登记证副本及营业执照复印件;付款方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对按规定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需提供单位证明及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个人身份证件复印件);3、提供相应项目登记表(按规定应办理一般项目登记的);4、建筑劳务合同协议或其他有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证明内容应包括劳务内容、发生地点、金额、劳务双方等(涉及分包的,需提供总、分包合同);5、涉及扣除项目相关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6、《建筑业项目付款证明》(双方盖章确认);7、《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外来从事建筑业务的,含吴中、相城区);8、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9、完税凭证、代扣缴税款凭证或减免税证明;10、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1、《代开货运发票申请表》;2、承运人地税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抵扣人国税税务登记证复印件;3、货物运输合同协议或其他有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合同中没有明确金额,须提供当笔运费结算清单(该清单由合同双方加盖公章);4、承运人车辆道路运输证或船舶营业运输证复印件;5、承运人运输工具状况明细表;6、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7、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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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发票缴销 |
发票管理办法第29条 |
1、纳税人发票缴销/核销申请审核表; 2、《发票领购簿》 3、待缴销的发票实物。除因发票次(错)票、破损(水浸、霉变、鼠咬)等原因外,发票各联次应完整提供; 4、纳税人使用税控装置的,需要同时提供税控盘或税控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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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发票核销 |
发票管理办法第30条 |
1、纳税人发票缴销/核销申请审核表; 2、《发票领购簿》 3、证明材料。纳税人因遗失、被盗等原因申请核销发票的,提供挂失声明报样、遗失证明材料;纳税人因火烧、盘亏、毁灭等原因申请核销发票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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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指定企业印制发票 |
发票管理办法第九条 |
1、 发票定点承印企业申请审批表 2、 工商登记证 3、 印刷许可证 4、 税务登记证 5、 秘密载体复制许可证 6、 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7、 印刷、包装等相关设备清单 8、 喷码设备购置证明 9、 安全及保密措施 |
省局权限 |
15 |
证明类 |
外出经营证明开具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32条 |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表》 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如负责人或经办人身份证明、合同、协议书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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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开具 |
国税发[2006]30号 |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书面申请(申请人签字) 3、如委托办理需提供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如被委托人为扣缴义务人的需提供单位介绍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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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对外支付税务证明出具 |
汇发[2008]64号 国税发[2008]122号 汇发[2009]52号 |
1、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 2、合同、协议或其他能证明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资料(复印件); 3、发票或境外机构付汇要求文书(复印件); 4、完税证明或批准免税文件(复印件);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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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证明表出具 |
国税发[2002]107号 苏地税发[2002]161号 |
一、一站审核地的地税机关: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证明表》原件; 2、盖有“免征所得税证明开出”章的《居民身份证明》等证明文件复印件; 3、扣缴义务人代理纳税人办理免税事宜的,还需同时提交由纳税人出具的委托书; 4、申请人填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证明表》。 二、其他业务发生地的地税机关: 1、一站审核地的地税机关开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证明表》复印件; 2、《居民身份证明》等证明文件复印件; 3、扣缴义务人代理纳税人办理免税事宜的,还需同时提交由纳税人出具的委托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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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证明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第六条 |
1、资源税管理证明申请表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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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退税管理 |
征管法第51条,细则第78、79条 |
政策性减免类退税:1、《退税申请审批表》;2.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3.减免税批复(针对减免退税);4、备案减免告知书(针对备案类减免);5、个人身份证复印件(针对个人退税申请);6、纳税人书面申请 ;7、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汇算清缴类退税∶1.《退税申请审批表》;2.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3.汇算清缴申报表(针对汇算清缴退税);4.个人身份证复印件(针对个人退税申请);5.纳税人书面申请;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企业所得税应在国税局缴纳误在地税局缴纳要求退税类退税:1.《退税申请审批表》;2.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3.个人身份证复印件(针对个人退税申请);4.纳税人书面申请;5.国税局出具的企业所得税在国税局缴纳证明;6.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门临开具发票时发票票面金额或企业名称错误类退税:1.《退税申请审批表》;2.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3.个人身份证复印件(针对个人退税申请);4.纳税人书面申请;5.原发票作废证明及已纳税款入库证明;6.原发票复印件(已表明作废字样)7.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车船税类退税:1.《退税申请审批表》;2.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3.个人身份证复印件(针对个人退税申请);4.纳税人书面申请;5.购置保险的保险业专用发票原件及复印件;6.保险单原件及复印件;7.个人委托书及书面申请;8.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例如:机动车被盗的要求有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资料;排量错误的要求有交巡警出具的证明资料;异地已缴纳的要求有异地完税凭证等,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所需资料)。 印花税类退税:1.《退税申请审批表》;2.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3.个人身份证复印件(针对个人退税申请);4.纳税人书面申请;5.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书 6.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重复纳税要求退税类退税:1.《退税申请审批表》;2.两次纳税的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3.个人身份证复印件(针对个人退税申请);4.纳税人书面申请;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其他误收要求退税类退税:1.《退税申请审批表》;2.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3.个人身份证复印件(针对个人退税申请);4.纳税人书面申请;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根据具体情况出具相应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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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扣代缴手续费申请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0条 |
1、《扣缴义务人登记表》(副本)、《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证》(副本)、《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代售印花税票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2、纳税人书面申请; 3、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扣缴义务人)或票款结报单原件(委托代征单位);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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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纳税保证金退付申请 |
国税发〔2005〕181号 |
1、书面申请 2、《税务代保管资金申请支付审批单》 3、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其中:个人出售住房要求退还保证金的,还需提交以下资料: 1、《个人重新购房退还纳税保证金审核表》 2、有效购房及售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购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4、已购房住房产权证明原件或契税完税证明及复印件 5、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原件 6、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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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级纳税信用等级评定 |
国税发[2003]92号 |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书面申请; 2、《A级纳税信用等级申请认定表》; 3、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
省辖市局权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