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农村义务教育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03号)文件是否已经全文失效?现在个人对于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通过资格认定的机构),是否可以全额扣除?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农村义务教育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03号)第一条规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第二条规定,本通知所称农村义务教育的范围,是指政府和社会力量举办的农村乡镇(不含县和县级市政府所在地的镇)、村的小学和初中以及属于这一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 纳税人对农村义务教育与高中在一起的学校的捐赠,也享受本通知规定的所得税前扣除政策。 第三条规定,接受捐赠或办理转赠的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应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由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票据,并加盖接受捐赠或转赠单位的财务专用印章。税务机关据此对捐赠单位和个人进行税前扣除。 该文中关于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因执行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相关规定已失效;但对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并未失效,仍适用。 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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