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1年度温州市区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减免工作的通知 市区各有关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减免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7]63号)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省委推进创业富民创新强省决定的实施意见》(浙地税发[2008]1号)等文件规定,对符合减免条件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地税部门审批,可给予减征或免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水利资金)的照顾。现将2011年度市区水利资金减免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减免受理条件、减免幅度 2011 年度市区水利资金减免受理条件及减免幅度根据《2011年水利建设专项资金优惠政策汇总表》(附件1)有关规定执行。 二、减免受理期限 (一)审批类 企业水利资金减免申请截止时间为2012年7月31日,逾期地税部门将不再受理。 (二)备案类 根据现行有关文件规定,对银行业的联行往来业务收入和保险公司免征营业税险种的业务收入及下岗、残疾、退役人员等从事个体经营收入免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实行征前减免备案制,办理备案不需审批。 三、申请减免需提供的资料 申请水利资金减免在5万元(含)以下的企业需提供资料一式一份;申请水利资金减免在5-10万元(不含10万元)需提供资料一式二份;申请水利资金减免在10万元(含)以上需提供资料一式三份。 (一)一般规定 按附件1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和企业申请减免水利资金书面报告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税费优惠申请表》(该表从温州市财政地税信息网下载,要求统一使用该表式,使用其它表式税务机关将不予受理)。 (二)特殊规定 1.企业申请减免额度在10万元以下的,可不提供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年度审计报告》。申请减免额度在10万元以上的企业应提供《企业年度审计报告》,不得加注专为水利资金减免审批使用。 2.符合酌情减免条件的企业(按政策规定可免征的企业除外),提供《2011年度(当年)税收实际缴纳情况表》(附件2)。涉及缴纳国税税种的,应提供国税部门出具的当年度纳税证明;涉及缴纳地税税种的,企业不需提供纳税证明,由地税部门打印企业当年度税收入库记录资料。 3.符合大宗商品贸易减免条件的企业,应提供《企业销售毛利率计算工作底稿》(附件3)。 附件:附件1-4.rar 1.2011年水利资金优惠政策汇总表 2.2011年度(当年)税收实际缴纳情况表 3.销售毛利率计算工作底稿 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税费优惠申请表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2年6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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