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但在业务招待费的范围上,不论是财务会计制度还是税法都未给予准确的界定。其实,在业务招待费的问题上,各国的税务当局确实不好管,不仅中国不好管,在国际性上它也是个难题。因此,我国也借鉴了国际上企业业务招待费支出在税前“打折”扣除的做法,才有了现在这样的规定。 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为经营业务的需要而支付的应酬费用,也叫交际应酬费。这项对企业财务人员来说并不陌生,但在实际工作中,面对一些业务招待费的财务与税务处理问题,很多财务人员却无所适从。更有甚之,有的企业财务人员,见到餐费发票就作为业务招待费处理。大部分人认为,餐费就都是业务招待费,超标即进行纳税调整。真的是这样吗? 在税务执法实践中,通常将业务招待费的支付范围界定为餐饮、香烟、水、食品、正常的娱乐活动等产生的费用支出。其实这不完全正确。从定性的角度来讲,业务招待费应是指企事业单位为生产经营业务活动的需要而合理开支的接待费用。然而,往往有的机构和个人则一概而论,将餐费与业务招待费画上了等号,认为所有的餐费都是业务招待费,难道只要是吃饭就一定是业务招待吗?显然不是。 虽然,税务实践中可能是处于管理的需要,因为无法对餐费发票进行区分,但是一刀切的做法肯定是不合理的。在公司内部,餐费产生的原因各种各样,如:年末的员工大会餐;加班吃顿工作餐;拍摄影视作品时吃饭作为道具出现等等……这些与接待客户根本没有必然关系,所以,上述费用或作为福利费、或作为电影成本来核算。很显然,餐费不一定都是用于接待客户,也不一定就是业务招待费。 那究竟应该如何来把握,才能够税前扣除呢?其实,企业只要在平时做好记录,严格管理、准确分类,归入不同的费用项目,是不需要一见餐费就作为业务招待费来处理的。同时,以下两个涉税边界的把握也至关重要。 一是把握好企业经营行为和个人行为混合支出的边界。混合支出是指:由于营利及个人原因所发生的费用,这些支出应分为经营用途部分及个人用途部分,并按照各自适用的规定进行扣除。此外,某些特定类型的混合性支出(如个人爱好/度假住房)等费用,还要适用于特殊的规定,即通过不允许扣除全部或部分的这类费用来防止纳税人滥用优惠。 二是把握好正常性、必要性及数额合理性的边界。正常的费用:费用是在某一取得所得活动中正常发生的;该费用是普遍的,可以接收的。必要的费用:指对纳税人取得所得的活动来说,是适当和有帮助的费用。大多数情况下,法侓倾向于接受纳税人对支出,在经营上的必要性的判断。数额合理性:一项费用要想得以扣除,还要在数量上具有合理性,而公平市场价格是其中很重要的因素。 业务招待费超标扣除是每个企业都会面临的问题,也是所得税汇算时涉及调整最多的成本费用项目。对其不能税前扣除的部分直接增加应纳税所得额,也就是直接增加了企业的税收负担。因此,对于业务招待费的列支,应引起企业财务人员的高度重视,特别是一些与餐费相关的支出,如何区分显得尤为重要。在日常工作中,应注意仔细分析经济业务发生的实质,避免将不属于业务招待费的内容列入业务招待费核算。 一、差旅费还是交际应酬费? 会计处理: 税务处理: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第八款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它单位或者个人。 二、会议费还是业务招待费? 实际工作中,有的企业为方便省事或公司没有大型的会议厅,而租用综合性酒店,即住宿、就餐、会议均在一个酒店,会议结束由酒店统一开具会议费发票;有的企业有自己的会议厅,开会在本企业进行,与会人员的住宿与餐费由宾馆承担或由宾馆与饭店分别承担,会议结束,宾馆开具住宿费发票,饭店开具餐费发票;也有的企业的会议室、职工住宿、职工就餐分不同地点,分别取得会议费、住宿费、餐费发票。 账务处理: 税务处理: 差旅费的证明材料应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 会议费证明材料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 那么实际工作中,企业因会议而发生的住宿费、餐费能否作为会议费列支,并在税前扣除呢? 目前,关于会议费的餐费是作为业务招待费,还是作为会议费核算,存在一定的争议,有人认为,在综合性酒店召开会议,由酒店开具内容为“会议费” 的发票,凭相关证明可以税前列支,但分别开具的餐费、住宿费就不能按会议费税前扣除,特别是餐费,应作为招待费,按税法进行纳税调增。 笔者认为,无论发票是综合开具,还是分开开具,其实质均是为召开会议而发生的费用,应作为会议费进行税务处理。其理由有三: 三、业务宣传费还是业务招待费? 业务宣传费是企业开展业务宣传活动所支付的费用,主要是指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包括企业发放的印有企业标志的礼品、纪念品等; 账务处理:从上述对业务宣传费的定义来看,企业赠送的客户的礼品应作为业务宣传费处理。借记“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贷记相关资产类科目。 税务处理 四、职工福利费还是业务招待费? 账务处理 税务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规定: “第四十条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问:除了上述事项,您还有什么需要提醒财务人员关注的? 答:有啊,那就是业务招待费证据和证明类资料及文件的准备。 有关凭证资料只要对证明业务招待费的真实性是足够的和有效的即可,并不严格要求提供某种特定凭证,这也为纳税人的经营管理留有一定的余地。凭证资料可以包括发票、被取消的支票、收据、销售账单、会计账目、纳税人或其他方面的证词,越客观的证词越有效。比如,给客户业务员的礼品,大多数情况下并不能取得发票等特定凭证,但只要有接受礼品者的证明,并且接受礼品者与企业确实存在商业业务关系,即可承认该项支出的真实性。一般情况下,税法并不强迫企业在送给客户业务人员礼品时要求有关人员签字,但是,如果税务机关要求证明真实性,企业也可以事后追补证据。 最后对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的要点进行如下总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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