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奖励职工旅游 职工个人承担个税?

来源:羊城晚报 作者:严丽梅 人气: 时间:2013-02-27
摘要:  国务院近日发布了《国民旅游休闲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其中特别提出,鼓励企业将安排职工旅游休闲作为奖励和福利措施...

  国务院近日发布了《国民旅游休闲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其中特别提出,鼓励企业将安排职工旅游休闲作为奖励和福利措施。就《纲要》这个精神,有企业人士向羊城晚报记者反映:依据现有税收法规,企业奖励职工旅游越多,职工个人要纳税就越多,要想鼓励企业以奖励和福利安排职工旅游,有关税收法规应进行调整。

  现行税收法规制约企业 落实国民旅游休闲纲要
  《国民旅游休闲纲要(2013—2020年)》“主要任务和措施”部分提出:“鼓励企业将安排职工旅游休闲作为奖励和福利措施,鼓励旅游企业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给予旅游者优惠。”

  但有企业财务人员向羊城晚报记者反映,如果要真正落实《纲要》这个精神,我国有关税收法规应该相应地进行调整。

  “现行税收法规规定,企业奖励组织职工去旅游,这笔旅游费用支出必须算入职工个人工资薪金,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这种情况下,职工宁愿要现金而不愿参加企业组织的旅游,因此,要企业以奖励和福利名义组织职工去旅游,却又要职工自己为此掏腰包缴个税,职工不乐意,企业吃力不讨好。”广州一位大型企业财务人员说。不少职工表示,被安排去旅游不如发钱给自己来安排。

  当年出台“兜底性条款” 目的是为堵塞避税漏洞
  据羊城晚报记者从多位企业财务人员处了解到,目前的税收法规让企业在以奖励和福利形式安排职工旅游时会有所顾忌。

  个人所得税政策方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明确,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还专门规定,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卷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税。

  还有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首次明确将“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纳入个人所得范围,这被财税界看做是堵塞避税漏洞的“兜底性条款”,此后,个人参加单位组织的免费旅游、从雇主处取得的折扣或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等,均从税法上明确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税。

  “企业不是可以把组织职工旅游的支出算作福利,这样还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有人这样提出。对此,有财务人员介绍,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确实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是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等文件,企业职工旅游费用并不算职工福利费范围。这一说法,记者已从多个省市地方税务局网站对纳税人咨询的答复中得到证实。但也有财务人员反映,在这个问题上,各地方税务机关理解不一,有的地方默许属于职工福利费让在税前扣除,有的地方明确不相关不让税前扣除。

  提高职工福利以拉动消费 专家指税收法规严重滞后
  有专业人士曾指出,现行税收法规严重滞后,严重偏离了实际。当前的经济发展很大程度上依靠消费支撑。在企业所得税福利费扣除上,应当按宏观经济状况、社会生活指数等指标适当设定员工福利使用比例,但不应控制使用范围和消费方式。对员工来说接受企业的福利,有利于安心工作,能更进一步激发员工的创新和创造能力。而《纲要》提出鼓励企业将安排职工旅游休闲作为奖励和福利措施,希冀有关税收法规会有所松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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