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国税函[2006]3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01-04
摘要:根据各地在贯彻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过程中反映出的一些问题,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工作,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国税函[2006]3号      2006-1-4

  税屋提示——依据冀国税发[2012]187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本法规自2013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各地在贯彻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过程中反映出的一些问题,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工作,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增值税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2、销货方税务登记证副本;

  3、购货方带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用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合同、证明。

  二、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纳税人应在代开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本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章自行废止。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