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地税函[2014]54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成本利润率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4-02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经研究决定,对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的成本利润率在5%-20%的幅度内,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自行确定并报备省地税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成本利润率问题的通知

闽地税函[2014]54号       2014-04-02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经研究决定,对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的成本利润率在5%-20%的幅度内,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自行确定并报备省地税局。

  请遵照执行。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