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内容: 财税2016年36号: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请问,资产重组中包含无形资产,是否需要就无形资产单独缴纳增值税?还是都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陕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因此,除土地使用权以外的无形资产的转让行为,不属于上述规定的不征税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此有疑问,请联系陕西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答复机构: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2-09-02 资产重组中无形资产转让是否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财税[2016]36号对资产重组不征收增值税仅限于重组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而没有明确涉及到无形资产转让是否不征增值税。《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二条规定:"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对于资产重组中涉及到的无形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以及金融商品转让,由于目前没有政策规定可以免税或不征税,因此,需要依法缴纳增值税。在企业资产重组过程中,需要将除土地使用权以外的无形资产区分出来,按公允价值计算缴纳增值税。 来源: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十堰所 作者:刘晓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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