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企业分立,原企业注销,原企业留抵的进项税能否转入新分立的企业继续抵扣?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因此,若该企业满足上述文件规定,则原企业留抵的进项税可以转入新分立的企业继续抵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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