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办发[2014]43号 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2014年版]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7-21
摘要: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委、市农委、市商务委、市卫生计生委制定的《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2014年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制定的《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2014年版]》的通知

京政办发[2014]43号                            2014-7-21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委、市农委、市商务委、市卫生计生委制定的《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2014年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工作实施细则和相关配套措施;各区县政府要切实强化属地责任,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7月21日

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2014年版)说明

  为深入贯彻落实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加快构建“高精尖”的经济结构,切实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委、市农委、市商务委、市卫生计生委联合制定了《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2014年版)》(以下简称《目录》)。

  一、编制体例

  《目录》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编制。《目录》中的管理措施分为禁止性和限制性两类。其中,禁止性是指不允许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或新设立各类市场主体(包括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下同);限制性主要包括区域限制、规模限制和产业环节、工艺及产品限制。

  二、适用范围

  (一)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新设立各类市场主体须执行《目录》。经市政府批准,需采取专项政策的地区按照相关政策执行。改造升级项目不适用《目录》。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外商投资执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二)《目录》中管理措施分为全市和四类功能区域(即首都功能核心区、城市功能拓展区、城市发展新区和生态涵养发展区)两个层面,全市层面的管理措施须在全市范围内普遍执行;四类功能区域层面的管理措施是指须在执行全市层面管理措施基础上,增加的差异化管理措施。

  三、管理使用

  (一)拟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新设立各类市场主体可对照《目录》进行自查。市、区两级相关项目审批和企业注册登记等主管部门在执行办理程序时,须依据《目录》先予审查。

  (二)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委、市农委、市商务委、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目录》相关条目的解释工作。

  (三)《目录》为2014年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首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修订。

  《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2014年版)》

  咨询电话:

  市发展改革委 66410847

  市教委 96391

  市经济信息化委 57587523

  市国土局 64409825

  市环保局 68717214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59958142

  市交通委 57078411

  市农委 83979155

  市商务委 65248780

  市卫生计生委 83970598

  相关附件:rar 文件

  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二).pdf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