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户]报送年度报告的通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10-13
摘要: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和《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户)应按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结合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户]报送年度报告的通告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和《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户)应按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结合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2013年12月31日前设立的企业,应在2014年12月31日前,通过辽宁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gsxt.lngs.gov.cn)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2013年度报告。

  二、2013年12月31日前设立的个体工商户,应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6月30日前,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2013年度报告。

  个体工商户报送年度报告可选择报送纸质报告,也可通过辽宁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

  三、自2015年起,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每年应自1月1日起至6月30日前,通过辽宁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

  个体工商户每年应自1月1日起至6月30日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

  四、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或隐瞒真实信息、弄虚作假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如有变化,我局将通过大连工商门户网站(http://www.dlgs.gov.cn/)发布通告。

  特此通告

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4年10月13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