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不懂,或者理解不透,我们分析一下!其实人家没错,原来是两个结合一起才能看出逻辑来! 2020年12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发布,并规定适用于2020年度及以后年度的汇算清缴填报之用,其中涉及资产损失与贷款损失准备金纳税调整明细表的细化修订,增设了调整计算的运算与完善,相信会给“瞎填”数据的个别纳税人带来限制,并且相关的运算规则也会增加数据填写时的政策引导与计算规则的规范。 但是,我们又不得不提出一些理解上的困惑,或许需要做出解释应用方会较好地应用! 一、上述两表的官方解读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 结合原《特殊行业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修订情况,进一步明确数据项填报口径。如,将第1列名称修改为“资产损失直接计入本年损益金额”,新增第2列“资产损失准备金核销金额”和第18行“贷款损失”。 《贷款损失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 一是为减轻金融企业填报负担,大幅度缩减了原《特殊行业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的填报范围,仅发生贷款损失准备金的金融企业、小额贷款公司的纳税人需要填报,并将表单名称修改为《贷款损失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同时,取消保险公司、证券行业、期货行业、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相关行次,将相关行次简并、优化至《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 二是根据金融企业贷款准备金业务财务核算方式,以贷款资产和准备金的“余额”为核心数据项,重新确定了表单结构和填报规则,更好地与企业财务核算方式衔接。 二、疑惑在哪里? 依之前的调整逻辑,从小编接触的处理案例看,比如: 某银行2019年发生贷款损失100亿元,全都通过准备金核销的,之前的操作样本比如这样: 账载金额0,税收金额100,纳税调整-100,这样是先确定税收上的损失,再比较是不是入损益,确定账载金额,体现的单纯是损失的纳税调整。 若当年度最终认为可以税前扣除的损失是80亿元,那么账载0,税收80,纳税调整-80。 也有的银行认为依据文件: 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 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也有的银行认为谨慎起见,用准备金冲减损失,比如当年度止税前扣除的准备金余额为200亿元,那么冲减后是100亿元余额,这个不作纳税调整减少,明年在填写特殊行业准备金额扣除时,再以起初100来计算,相当于“找补”回来了。 依新政策,上面的调整方法:都不这么玩了! 当然,新规则也没有说用准备金余额冲损失这样的,是不是之前过虑了呢?有可能! 三、如何理解与适应新规则 (1)关于损失调整的规则 对于贷款损失(含捆绑损失)若当期还是用准备金冲减呆账损失,比如用准备金冲300亿元,若此时满足条件的税前扣除额为280亿元,那么在填写损失表时: A105090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第7列“纳税调整金额”: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城乡信用社、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第1至15行、第24至26行、第28行填报第1-6列金额;第17至22行、第27行填报第1+2-6列金额。其他企业填报第1-6列金额 也就是说,本表的调整是账载300,税收280,此时纳税调增20,这不是原来有的行操作的账载0,税收280,纳税调整-280的样子了,是不是出问题了呢? 不急,看看后面的准备金调整来理解。在此表中体现的就是达不到扣除条件的损失的调整,就是要把所有的损失填上,不满足扣除条件的纳税调增! (2)关于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调整逻辑 此表设置了计算规则,不是原来的直接填数了,这就要求高了! A105020 贷款损失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举例: (1)会计上数据
我们直接假设8列的数据,因为第5、6、7、8列结果就是如1%的税收上的计提扣除结果,这个基本上都理解,没有啥争议的。 若第8列数据是180亿元,即为当年度可以税前扣除的1%的金额。 若第9列数据是130亿元,即为上年度已税前扣除的准备金如1%余额。 那么当年可以税前扣除数据是180-130=50亿元,为税前扣除的准备金(这儿有一个限制,会计上的余额低于180,就要用会计上的,这个数据通常可能性不大,一般会计上的都会大于税前可扣除的准备金余额,主要是基于未来预防风险的考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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