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征收管理合作 (十三)委托代征税款合作 1.合作目的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开展委托代征税款合作,可以充分发挥双方资源优势,节约征纳成本,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2.合作目标 双方互相委托或共同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重点是地方税务局委托国家税务局在代开发票并征收增值税时,代征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相关税费。 3.方式方法 (1)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互相委托代征税款时,双方应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明确委托代征相关事宜。 (2)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委托代征需要调整征管信息系统。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调整金税三期工程系统和国家税务局征管信息系统;地方税务局负责调整本地征管信息系统。 (3)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互相委托代征税款,应当使用委托税务机关票据,由委托税务机关负责有关收入对账、会计核算和汇总上报工作,受托税务机关应当建立代征税款备查账,逐笔、序时、分项目登记代征税款;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使用受托税务机关票据,由受托税务机关负责有关收入对账、会计核算和汇总上报工作。 (4)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税款,应共同确定代征人和代征范围,统一培训代征人员,分别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分别发放委托代征证书。 4.鼓励创新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共同优化纳税申报程序,通过互联、整合或共建纳税申报平台,实现纳税人同时在网上申报增值税、消费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相关税费。 (十四)协同管理非正常户 1.合作目的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协同管理非正常户,可以形成管理合力,加强税源监控,提高纳税遵从度。 2.合作目标 定期交换非正常户管理信息,对一方认定为非正常户的,双方加强沟通协商,并分别采取必要的惩戒措施。 3.方式方法 (1)省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通过双方信息共享渠道,传递非正常户认定及解除信息。 (2)市、县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双方都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应协商提出处理意见,分别采取限量供应发票、评价为D级纳税人、发布非正常户公告等惩戒措施。对单方认定为非正常户的,另一方应敦促纳税人到认定方接受处理。 (十五)协同开展定期定额户的定额核定工作 1.合作目的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协同开展定期定额户定额核定工作,可以公平税负,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促进个体经济健康发展。 2.合作目标 双方共享定额核定信息,协同开展定额核定和调整工作。 3.方式方法 (1)市、县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当将定期定额户进行分类,在年度内按行业、区域选择一定数量并具有代表性的定期定额户,对其经营、所得情况进行典型调查,用于指导双方协同开展定额核定工作。 (2)市、县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根据定期定额户所在行业、区域等因素,明确定额核定工作分工,分别组织核定工作,初步核定结果经双方沟通协商后,分别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或协商明确由一方开展核定工作,另一方直接采用对方核定结果,分别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 (3)一方发现对定期定额户核定的定额明显偏低或偏高的,应及时与对方联系协商,并协同做出调整。 (十六)联合开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 1.合作目的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开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可以公平税负,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2.合作目标 对分属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管辖,生产经营地点、经营规模、经营范围基本相同的纳税人,按照统一确定的应税所得率水平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3.方式方法 (1)省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共同研究确定分行业的应税所得率水平,制定统一的核定征收办法。 (2)市、县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按照省局制定的核定征收办法和确定的应税所得率水平,协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4.鼓励创新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联合推进纳税人建账建制,帮助纳税人改善经营管理,引导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 (十七)协同制定税收风险管理年度合作计划 1.合作目的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协同制定税收风险管理年度合作计划,可以增强风险管理的科学性和针对性,充分发挥双方风险管理合作优势。 2.合作目标 协商制定税收风险管理年度合作计划,确定风险管理合作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指导并协调双方的税收风险管理工作。 3.方式方法 (1)省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结合税收形势和外部环境,协同制定税收风险管理年度合作计划,合理确定年度工作重点、工作措施和实施步骤。 (2)省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国家税务总局推送的风险任务,涉及双方共同管辖的,应因地制宜的统筹安排管理资源,按照统分结合、分类分级应对的原则,制定风险应对预案,纳入本省税收风险管理年度合作计划。 (十八)协同开展风险应对 1.合作目的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协同开展风险应对,可以充分发挥双方优势,形成风险应对的合力,降低税收流失风险。 2.合作目标 对高风险的纳税人,协同开展风险应对。 3.方式方法 (1)省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按照风险识别和排序结果,分别确定高风险纳税人,并及时交换高风险纳税人名单及风险点信息,双方根据接收的信息分别开展高风险纳税人风险应对工作。 (2)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高风险纳税人风险应对过程中,发现属于对方管辖的税收违法行为时,应书面向对方移交案件线索和相关证据资料,受理线索一方,应将应对情况向移交方书面传递。 (3)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高风险纳税人风险应对任务完成后,应及时交换反馈风险应对结果,互相通报风险应对情况。 (4)省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税务总局推送的风险任务涉及双方共同管辖的,应按照风险应对预案要求,统筹安排确定应对方式和应对合作部门,共同开展风险应对工作。 4.鼓励创新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于共同认定为高风险的纳税人,双方在共同确定应对方式、应对层级和应对部门的基础上,可以联合组建风险应对团队,共同开展风险应对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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