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1.0)版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5-06-10
摘要:任一方均可为纳税人办理设立登记,当场发放同时盖有双方印章并标注同一纳税人识别号的税务登记证件。对已经实施工商、质监、税务"三证合一""一证三码"的地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加强与工商、质监等部门的密切配合,实现工商、质监登记信息的实时交换和应用。

  (十九)联合开展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

  1.合作目的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开展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可以进一步帮助大企业防范税收风险,提升税法遵从度。

  2.合作目标

  对国家税务总局定点联系企业中的本地成员企业和双方相同的定点联系企业,联合开展税收风险管理工作。

  3.方式方法

  (1)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年度税收风险管理工作安排,联合制定本地年度工作计划。

  (2)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联合采集涉税信息,统一信息采集范围、内容、标准和报送时间。

  (3)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共享总局定点联系企业中的本地成员企业和双方相同的定点联系企业的风险识别信息和共管税种风险指标模型,分别进行风险识别、等级排序,共享识别结果。

  (4)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统一部署、联合辅导和督促企业做好风险自查工作。

  (5)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联合开展税务审计工作。对于双方共同认定为现场审计对象的,应共同组建团队统一开展现场审计。

  (二十)协同判定非居民企业构成常设机构资格

  1.合作目的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协同判定非居民企业是否构成常设机构资格,可以强化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和外籍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减少税收流失,避免征纳双方争议。

  2.合作目标

  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等是否构成常设机构的判定和处理,应实现信息共享,确保工作协调一致。

  3.方式方法

  (1)非居民企业自行判断常设机构资格,并相应向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进行合同项目备案和纳税申报。

  (2)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一方对非居民企业是否构成常设机构提出质疑的,或通过其他渠道了解到非居民纳税人已构成常设机构,但未履行合同项目备案和纳税申报义务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对方。对方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本单位意见书面予以反馈。

  (3)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判断结果无法协调一致的,应分别逐级报请各自上一级税务机关协调;省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存有异议的,应报请国家税务总局协调。

  (二十一)协同开展反避税调查

  1.合作目的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协同开展反避税调查,可以强化征管,减少税收流失,提高反避税能力。

  2.合作目标

  加强协作配合,及时传递相关信息,协同开展反避税调查,确保工作协调一致。

  3.方式方法

  (1)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开展反避税调查时,对涉及对方税务机关管辖税种的,应向对方发出书面《特别纳税调整工作联系单》。

  (2)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开展反避税调查时,对同时涉及双方管辖税种的,在向对方发出书面《特别纳税调整工作联系单》的基础上,应联合开展特别纳税调整工作。

  (二十二)协同管理适用源泉扣缴管理的非居民税收

  1.合作目的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协同管理适用源泉扣缴管理的非居民税收,可以对非居民同一所得性质判定保持一致,及时发现税源信息,减少税收流失。

  2.合作目标

  及时传递适用源泉扣缴管理的非居民企业合同备案信息及纳税义务判定信息,协同开展税收管理。

  3.方式方法

  (1)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依托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协同管理适用源泉扣缴管理的非居民税收的联合协作机制。

  (2)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按月传递对非居民企业的源泉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信息及纳税义务判定信息,按月通报非居民企业税源协议、合同等资料。

  (3)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一方在日常税收管理中,发现存在对方管理的非居民税源的,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就所得性质划分、税源管理、税款征收等方面形成一致意见。

  (二十三)协同做好对外支付税务管理

  1.合作目的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实现协同做好对外支付税务管理,可以加强跨境税源管理,减少税收流失。

  2.合作目标

  实现对外支付信息及时共享,实时传递对外支付电子信息,确保工作协调一致。

  3.方式方法

  (1)国家税务局每月收到支付人《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外支付信息报告表》后,7个工作日内书面或通过信息共享平台发送给同级地方税务局。

  (2)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后续管理中,应协调建立协作监管机制,对于发现的问题需要对方协助提供合同备案、申报纳税等其他信息的,应书面提出需求,另一方要积极配合,及时提供相关资料信息。

  三、税务稽查合作

  (二十四)联合开展专项检查和区域税收专项整治

  1.合作目的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和区域税收专项整治,可以充分整合稽查资源,形成执法合力,规范行业及区域税收秩序,避免重复检查。

  2.合作目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部署的指令性项目和区域税收专项整治重点,联合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和区域税收专项整治,共享检查信息和检查结果。

  3.方式方法

  (1)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依托联席会议制度,相互通报年度稽查工作计划。

  (2)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税务总局部署的税收专项检查指令性项目和区域税收专项整治重点,应联合进户执法,并定期交流情况,及时沟通双方在检查中发现的税收违法新动向、新手段和新特点。

  (3)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加强专项检查报表、总结的报送、交流合作。在向各自上级税务机关上报报表时,应确保涉及税收专项检查合作内容部分口径标准一致、数据统计准确,提高报表报送质量。

  4.鼓励创新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共同确定本地区税收专项检查指令性项目、指导性项目以及区域税收专项整治重点,联合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和区域税收专项整治,联合进户执法,协调解决双方协作中的重大问题。确需单方面开展检查工作的,应向对方通报有关情况。

  (二十五)联合开展重点税源企业税收抽查和轮查

  1.合作目的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开展重点税源企业税收抽查和轮查,可以提高稽查效率,提升企业纳税遵从度。

  2.合作目标

  对高风险的重点税源企业开展抽查和轮查。

  3.方式方法

  (1)重点税源企业机构所在地的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对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重点税源企业联合部署税收自查辅导工作,共同进行税收风险分析,拟定重点检查对象。

  (2)重点税源企业机构所在地的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对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涉及双方共同管辖的重点税源企业实施联合稽查,联合入户执法。

  (3)重点税源企业机构所在地的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定期交流案件查处情况,及时沟通一方在检查中发现的税收违法新动向、新手段和新特点。

  4.鼓励创新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对双方共同管辖的重点税源企业联合实施抽查和轮查,联合入户执法;确需单方面开展检查工作的,应向另一方通报检查情况。

  (二十六)联合开展共同管辖纳税人的案件检查

  1.合作目的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开展共同管辖纳税人的案件检查,可以充分利用双方稽查资源,全面掌握企业信息,发挥各自稽查优势,提高案件查办质量和效率。

  2.合作目标

  对涉及双方共同管辖纳税人的案件联合开展检查。

  3.方式方法

  (1)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接受税务总局督办案件,或者根据工作需要,从上级交办、专项检查、日常检查、举报案件、风控推送的案源中选取共同管辖纳税人的案件,确定实施联合检查的对象。

  (2)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成立联合检查组,共同制定检查预案,共同确定检查方法,分别履行审批手续并出具执法文书,共同实施检查,联合入户执法。遇到涉税问题需要共同取证的,双方商定后,应分别告知纳税人,共同实施取证。

  (3)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统一执法尺度和处罚标准,制定统一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标准。对案件定性、处理和处罚等问题发生意见分歧时,应提请联席会议协商解决。省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仍难以达成一致意见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4)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执行环节应加强协作配合,遇有符合中止、终结执行情况的,双方应互通信息、核实确认。被执行人逾期仍未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应相互通报,并在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加强协作配合。

  (5)联合稽查案件达到向公安机关移送标准时,由税种涉及的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办理移送手续。

  (6)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发现被查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同时逃避双方主管税种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转移、隐匿其应纳税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税收入迹象的,在对涉案纳税人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时,双方应加强协作配合,互相交换定性意见,核实检查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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