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 2015-08-1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1.0版)>相关表证单书的通知》(税总发〔2014〕10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启用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述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涉及以下税(费)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契税、耕地占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及防洪费。 二、资源税的纳税申报表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资源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2014年第62号)执行。 三、印花税按汇总缴纳和核定征收两种方式已经实行明细申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通知中《印花税纳税申报表》格式作相应调整。 四、本公告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关于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通知》(津地税地〔2005〕11号)附件二《土地增值税(预征)纳税申报表》和附件三《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地税地〔2010〕49号)附件四《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适用)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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