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工作的通知 鄂国税发[2015]84号 2015-6-9 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2015年5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74号,以下简称税总发[2015]74号文)。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文件精神,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结合我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省国税系统保留的税务行政许可审批事项(7项)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省国家税务局在2014年4月初,以《湖北省国家税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8号)公告了全省国税系统保留的78项税务行政审批事项。根据税总发[2015]74号文要求,我省国税系统保留7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附件1)。 二、将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调整为其他权力事项(22项) 根据税总发[2015]74号文关于今后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类别的决定和国务院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工作要求,将23项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调整为其他权力事项,其中涉及我省国税系统的共有22项,现调整为其他权力事项。(附件2)。 三、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32项) 一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4]148号)取消8项;二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45号)取消14项;三是根据税总发[2015]74号文取消10项和另外3项的7个子项。(附件3) 四、待公布已取消税收优惠核准事项(17项) 税总发[2015]74号文指出,《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涉及取消22项税收优惠核准事项。由于需要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该22项税收优惠核准事项一直未予公布。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已经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3条,待国务院公布取消上述22项税收优惠核准事项后,税务总局将另行发文予以贯彻。 上述22项税收优惠核准事项涉及我省国税系统的共有17项(附件4),待税务总局发文后,省国税局将及时发文予以取消。 五、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全面落实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不得以任何形式保留或者变相审批,对违反规定的将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要及时修改涉及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相关规定、表证单书和征管流程,明确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后续管理要求;要进一步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积极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加快职能转变,创新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不断提高税收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 1.湖北省国家税务局保留的税务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7项) 2.需要进一步改革和规范的其他权力事项目录(22项) 3.已取消的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目录(32项) 4.国务院第59次常务会议已取消但尚未发文的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表(17项)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2015年6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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