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在线访谈实录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24-01-31
摘要:为帮助纳税人及时准确地完成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年度汇缴工作,准确掌握经营所得汇算清缴相关政策,应享尽享经营所得相关税收优惠。青岛市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处柴桂梅副处长将与广大纳税人围绕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相关事项进行在线互动交流。

  为帮助纳税人及时准确地完成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年度汇缴工作,准确掌握经营所得汇算清缴相关政策,应享尽享经营所得相关税收优惠。青岛市税务局将于1月30日下午14:30至15:30通过互联网站(qingdao.chinatax.gov.cn)-互动交流专区-在线访谈栏目举办“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在线访谈,青岛市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处柴桂梅副处长将与广大纳税人围绕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相关事项进行在线互动交流,欢迎积极参与!

  主题:“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在线访谈

  时间:2024年1月30日 下午14:30至 15:30

  嘉宾:个人所得税处 柴桂梅副处长

  主持人:

       各位网友们,大家好,欢迎您参加“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专题访谈活动,今天我们邀请到青岛市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处柴桂梅副处长就经营所得的相关问题与大家做交流沟通,欢迎您的积极参与!

  柴桂梅副处长:

  各位网友,大家好! 我是个人所得税处副处长柴桂梅 ,感谢大家参与在线访谈栏目。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现在适逢经营所得汇算清缴申报期,为了帮助大家及时准确的完成申报工作,我们举办了这期经营所得汇算清缴申报专题的在线访谈,如果您在经营所得汇缴申报中需要我们提供帮助,都可以通过今天的访谈提出来,我们很高兴和大家进行交流,并尽最大努力为大家答疑解惑,您也可以通过在线访谈这一渠道,就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向我们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aaa123:

  我是个个体工商户,查账征收,应如何办理经营所得年度申报?

  柴桂梅副处长:

  您好,感谢您的提问。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填报《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及其他相关资料,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

  Sw:

  经营所得可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吗?

  柴桂梅副处长:

  您好,感谢您的提问。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可选择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申报专项附加扣除,但不得重复申报减除。

  刚子:

  柴处长我想问问什么样的情形需要申报经营所得?

  柴桂梅副处长:

  纳税人您好,感谢您的提问。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取得经营所得的,应当办理预缴纳税申报和汇算清缴。经营所得包括以下情形:(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北辰:

  我有两个个体工商户,应该怎么申报经营所得?

  柴桂梅副处长:

  纳税人您好,感谢提问。纳税人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纳税人要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纳税人在注销户籍年度取得经营所得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办理当年经营所得的汇算清缴。

  xbc:

  个人代开发票,取得经营所得需要做汇算清缴吗?

  柴桂梅副处长:

  取得经营所得且采用查账征收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需按规定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申报。

  主持人:

  各位网友,因为时间关系,我们今天的在线访谈就到这里。对于您提出的问题,访谈结束后可以在青岛市税务局“在线访谈”栏目中查阅访谈实录,如果您有新的问题,可以随时登录青岛市税务局互联网站的“纳税咨询”栏目提交,感谢朋友们的热情参与!

  柴桂梅副处长:

  各位网友,衷心感谢您的热情参与,希望您继续关注青岛市税务局个人所得税方面的相关工作。如果您仍有需求和意见,可随时通过互联网站等渠道与我们沟通交流。谢谢大家!


  来源: 青岛市税务局  发布时间: 2024-01-31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