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利性教育行业常见涉税问题分析

来源:财会阁 作者:财税通 人气: 时间:2023-09-26
摘要:因未取得土地使用证而未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或者土地实际面积与土地使用证存有差异情况下,可能未按照土地实际面积缴纳土地使用税。

  一、增值税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非学历教育属于现代服务业一一生活服务范围。根据非学历教育的经营特点,增值税的常见风险点如下:

  (一)隐匿增值税应税收入

  该行业主要服务人群仍以家庭和个人为主,单位比例偏低。家庭或个人主动索取发票的意识不强,许多培训机构只提供内部制作的相关收据,由于税务部门在日常征管中还主要依靠以票管税和企业自行申报,对不开票也不申报的收入难以实质性监管,这就为一些教育培训机构少计流转税收入创造了条件。

  表现形式:1.仅就其开票金额缴纳税款,未开票收入不申报纳税;2.通过个人账户,如个人银行卡、支付宝、微信等进行培训费用结算,隐匿收入;3.以假“退课”、假“退学”等方式随意调节经营收入。

  (二)确认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及时

  该行业在会计核算时一般将收取的学费先挂在“预收账款”科目,再按已完成的课时进度逐步结转收入。但根据增值税相关规定,非学历教育属于现代服务业一一生活服务范围,提供服务后收取学费时便发生了增值税纳税义务。

  表现形式:L将报名时收取的培训费、课时费等一直挂在预收账款科目,直至培训结束才结转营业收入、申报增值税;2.学员已付全款但未完成培训课,或长期未上课、无法联系,被机构取消课时但不符合退费条件的,未结转收入。

  (三)增值税收入申报混用税率

  该行业一般在提供教育培训服务的同时,销售相关受训学员的书本、教具、资料等货物或者兼营销售其他货物,应根据不同的情形合理区分兼营应税行为或混合应税行为。企业可能存在实际经营业务为高税率业务,例如销售教育类相关产品,应适用货物销售增值税税率,但企业可能釆用非学历教育6%税率或者3%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相关增值税,导致少缴税款。

  表现形式:该行业存在实际经营业务为其它高税率业务,例如销售货物(特别是教育类相关产品,实际适应13%税率),或者其他应税服务(税率为9%),但是却按照非学历教育6%税率或者3%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相关增值税,通过低税率偷逃税款。

  相关案例:某美术培训机构B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日常经营中除向学员提供线上线下美术课程之外,另外向学员出售画笔、颜料、画纸等专业画具,在增值税申报时一并按照3%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税额。检查人员认为出售画笔、颜料、画纸等专业画具的业务应按适用税率单独计算增值税,不适简易计税方式。

  (四)增值税应税收入确认不完整

  该行业常采取线上代理招生、线下促销宣传等各种拓展生源的方式,存在招生费用直接冲减收入、差额缴税的涉税风险点。

  表现形式:1.通过代理销售培训卡、招生代表招生等,在扣除相关代理费、劳务费、甚至教师相关课时费后,以差额缴税;2.通过没有中介资质的机构或者个人作为招生代表招揽生源,然后支付相应的佣金、手续费,或者为了增加学员数量,给予招生回扣,将此部分支出直接冲减收入;3.通过网络平台销售网络培训课程,因无法向平台获取支付手续费的合法凭证,直接按照扣除了平台手续费之后的余额确认收入。

  (五)增值税未视同销售

  该行业常见推广方式是向潜在客户或客户赠送各种日用品、笔记本、小电子产品等礼品。

  表现形式:外购礼品用于市场推广等赠送客户未视同销售。

  相关案例:某英语线上培训机构C公司,在每月都会进行“抽奖送大礼”活动,中奖的学员可获得学习用品、日用品等各类奖品,奖品均为C公司外购商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已抵扣,但未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

  (六)特殊增值税应税收入不确认

  非学历教育机构除了正常的培训服务外,可能兼营其他应税服务或销售货物行为,由于对政策理解不透彻等多种原因,未按规定确认申报缴纳增值税。

  表现形式:1.用富余现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取得的利息收入未申报缴纳增值税,一些大型品牌培训机构可能将公司多余的资金存入现金池,和银行签订《交易银行服务协议》,委托银行进行贷款,取得资金池的委托贷款利息收入计入财务费用,未按规定缴纳增值税;2.收到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手续费返还未申报缴纳增值税。

  相关案例:某市稽查局在对某大型品牌营利性教育企业E公司开展税务检查时发现,E公司在检查所属期内,财务费用明细账中存在大量的财务费用贷方发生额,通过查阅相应的会计凭证显示,

  E公司利用闲余资金购买了银行保本型理财产品,但未就收到的利息收入申报缴纳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

  (一)隐匿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

  由于营利性教育机构常存在不开具发票、通过个人账户收付培训收入等经营特点,极易通过隐匿收入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偷逃企业所得税款。

  表现形式:1.仅就其开票金额缴纳税款,未开票收入不申报纳税;2.通过个人账户,如个人银行卡、支付宝、微信等进行培训费用结算,隐匿收入;3.以假“退课"、假“退学”等方式随意调节经营收入。•

  (二)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确认不及时

  根据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营利性教育机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应按照实际提供培训劳务的时间确认收入,即需要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存在未及时确认纳税义务的涉税风险点:

  表现形式:1.釆取预收学费的形式,长期挂在“预收账款''上,即使学员已开始上课,也不按课时结转收入;2学员停课期限超过后,未将未退款学费或者无法退回的学费及时结转收入。

  (三)特殊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确认

  营利性教育机构除了正常的培训服务外,可能兼营其他应税服务或销售货物行为,由于这部分业务不是主营业务,部分培训机构可能对其不确认收入,不纳入收入总额缴税。

  表现形式:企业接受的捐赠收入、发生的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等,上述收入较为特殊,不是企业自身日常经营所得,企业在日常业务处理时,可能由于对政策理解不透彻等多种原因,未确认收入。

  (四)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确认不完整

  营利性教育行业常采取线上代理招生、线下促销宣传等各种拓展生源的方式,存在招生费用直接冲减收入、差额缴税的涉税风险点:

  表现形式:不合规的佣金、手续费冲减收入,通过没有中介资质的机构或者个人作为招生代表招揽生源,然后支付相应的佣金、手续费,或者为了增加学员数量,给予招生回扣,将此部分支出直接冲减收入,导致应纳税所得额减少。

  (五)违规多列成本费用

  营利性教育行业是智力密集的行业,毛利率相对较高,企业为了降低税负,可能釆用违规手段列支成本费用。

  表现形式:1.以虚假发票或白条等不合规的税前扣除凭证入账;2.超标准列支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进行纳税调整;变通费用列支范围,将应计入业务招待费范畴的费用计入业务宣传费或会议费等支出项目;3.伪造师资名单,虚增教师人数,序列虚列工资,工资薪金支出在主营业务成本和三项期间费用中同时列支,重复扣除;4.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和拨缴的工会经费超过计税标准,未进行纳税调整的情况,或者将劳务报酬支出纳入计算上述三项费用的扣除基数;5.为员工购买的不符合税前扣除规定的商业保险费用进行税前扣除;6.支付给没有相关经营资格的招生中介或代理人的手续费、佣金不符合税前扣除的基础条件,符合扣除的条件的佣金支出超过5%的比例限制,未进行纳税调整;7,自行编写的并获得著作权的教辅用书全部当期费用化,未确认为无形资产,或者虽确认为无形资产,摊销年限短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摊销年限,未进行纳税调整。

  六、利用税负差异转移利润

  一些营利性教育机构利用税收政策差异造成不同行业、不同纳税主体之间税收负担差异,违规进行利润转移,达到少交税款的目的。

  表现形式:以企业所得税为例,一般企业为25%的税率,髙新技术企业15%税率,小微企业实际税负5%,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1.5%,最大税负差达到23.5%,企业集团可以在不同税负集团公司之间转移利润达到降低集团整体税负的目的。

  三、个人所得税

  (一)少计工资薪金所得

  营利性教育行业的主要成本是教师人力资本,教师是机构日常运作的基础,分为签订合同的全职教师和未签订合同的兼职教师,以及其他临时提供服务人员。所得主要分为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主要风险就是少计工资薪金所得或者不按实际所得类型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表现形式:1.对相关课时补助、加班补助、奖金和业务提成收入、为员工购买的商业保险、发放各种货币及实物奖励、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等未纳入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通过第三方劳务公司补差工资,将工资化高为低,或者薪酬工资通过发票报销取得。

  (二)不按照实际所得类型代扣代缴

  对于未签订合同的兼职教师、招生代理等支付的报酬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应按劳务报酬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表现形式: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却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对外赠送礼品、奖金未代扣代缴

  营利性教育机构向个人赠送礼品、奖金等未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

  表现形式:L在市场推广过程中,对外赠送的实物礼品等,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向高分学员发放奖金,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四、印花税

  (一)不缴或未足额缴纳租赁合同印花税

  表现形式:1.教育行业绝大部分场地是租赁的,租金较高,存在场地租赁合同未足额缴纳印花税的风险;2.部分教育培训企业需要通过特有的业务管理系统、教学管理系统、财务管理等系统开展日常经营,这类系统通常由集团公司自行开发并拥有,教育培训企业就系统的使用、培训、维护等与集团公司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向集团公司支付系统服务费,该类合同存在未按“技术合同”未缴纳印花税的风险。

  (二)增资后未缴纳印花税

  表现形式:增加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后未补缴印花税。

  五、其他税种

  (一)房产税

  表现形式:1.无偿使用学校免税场所进行营利性培训,未缴纳房产税;2、无租使用房屋可能未缴房产税。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

  表现形式:1.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可能未照章缴纳土地使用税;2.因未取得土地使用证而未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或者土地实际面积与土地使用证存有差异情况下,可能未按照土地实际面积缴纳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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