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会计中确认与披露概念问题

来源:安徽税务筹划网 作者:安徽税务筹划网 人气: 时间:2008-10-25
摘要:  财务会计的基本属性之一是立足企业、面向市场,提供以历史信息和财务信息为主的会计信息。会计信息产生的基本程序是确认、记录、计量和报告( 含表内确认和表外披露) .早期的会计( 指已经成为一门科学记载的复式簿记) 只有记录,...


  至于表内附注, 由于它的资料来源不是完全基于财务会计的科学而谨慎的两步确认的资料, 部分来自财务报表以外的渠道, 其科学性与严谨性不言而喻地稍逊于表内确认。否则, FASB 在其Con. No.1 和No.5 中为何把财务报表称为“ 财务报告中心部分( a centralfeature of financial reporting) ”是财务报告的一个主体向它的外界传递财务信息的主要手段( a principalmeans) ?[2]但是确认的信息略胜于披露的信息也只是在可靠性的质量上。从相关性来看, 可能在表外披露对使用者的决策更有用。

  ( 一) 财务报表附注披露的概念

  财务报表附注是密切依存于财务报表表内而对信息进行补充表述的一种披露方式。这种形式的披露少数可以在表内对某一项目通过“ 旁注”予以注释; 大多数是在表外给予定性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进行说明。前者称为“ 旁注”, 后者称为“ 底注”。不论旁注或底注, 一般都是由会计准则来规范的。有的国家( 如美国) 则鼓励企业增加自愿披露。我国也鼓励“ 凡对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财务信息, 公司均应予以充分披露” ( 中国证监会2007 年修订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第3 条) .!“[3]但我认为, 对于自愿披露的项目与内容, 必须进行严格的审查, 主要是防止欺诈,发出错误的信息, 误导投资人从而损害他们的利益。下列事项原则上应通过财务报表的附注进行披露。

  ⑴ 会计政策。即在会计准则允许企业运用的计量方法和程序中, 企业所选择的方法与程序。

  ⑵ 表内重要项目( 金额巨大, 含有信用风险) 的明细披露, 如应收帐款等。

  ⑶ 预期本企业拥有的债权企业将进行债务重组( 产生信用风险) , 应预计债务重组有可能受到损失的金额、时间安排和不确定性。

  ⑷ 带有市场风险的项目如各种外币存款的金额和到期前预计汇率的变化。

  ⑸ 具有高风险的业务操作。如买卖各种衍生金融工具、发行证券化资产、购买其他企业以资产为抵押的证券。对于这些业务应详细披露其业务特点, 本企业承担的报酬与风险, 尤其要披露可能的潜在损失, 包括预期的现金流入、流出的金额、时间安排和不确定性。

  ⑹ 关联方关系和关联方交易, 包括: 控制本企业的母公司( 应披露母公司占有本企股股权比例) 和本企业与母公司进行的往来业务。在同一母公司控制下,本企业与兄弟企业的往来业务。在报告期内其他关联方交易的内容、数量和金额。

  ⑺ 或有损失。例如该企业最近10 年每年都要遭受1-3 次台风袭击, 平均每年损失500, 000 元, 这就是对或有损失的预计披露。

  ⑻ 由于可能转化为现实债务的票据再贴现和为其他企业的担保。

  ⑼ 未决的诉讼( 涉及权利和义务的纠纷) .

  ⑽ 其他应在附注中披露的事项。

  报表附注应在保证如实反映的前提下, 力求提高相关性和透明度。

  ( 二) 其他财务报告披露的概念

  其他财务报告由财务报表的辅助报表、传递财务与会计信息的其他手段共同组成。以公司年度报告为例, “ 董事长报告”和“ 总经理关于当前经营( 包括投资、理财) 活动和经营前景( 包括短期计划与长期规划) 的讨论与分析” ( MD/A) 是具有代表性的两份其他财务报告。董事长报告。主要说明企业股权的变化、大股东占有份额的比例、具有控制力或有重大影响股东、董事会成员的变动和他们的薪酬、对高层管理人员业绩的评价和有关奖惩的建议等。

  总经理的业务讨论与分析。对本公司经营、投资理财活动及其业绩进行详细说明, 并对企业所处的政治、经济、法律环境进行分析, 同时对未来发展的前景( 包括主要产品的市场占有率, 新产品、新技术的研究与开发, 在经营、投资、理财方面的计划和预期未来的报酬与风险) 提出奋斗的目标与为达到目标将采取的主要措施。

  其他财务报告比财务报表辅助更加灵活。其他财务报告不论采取什么形式, 必须保证必要的信息质量。只要对使用者决策有用, 在确保诚信的前提下, 主观上应力争如实反映。

  以上讲的都属于法定披露( 即“ 法规”、“ 条例”、“ 准则”、“ 规定”、“ 指引”所要求企业在表外进行的披露) , 至于自愿披露, 我认为, 在鼓励的同时, 又要加以必要的限制条件。因为, 防止欺诈, 不允许企业通过自愿披露去误导财务报告使用者是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和会计人员的基本职责。自愿披露乍看起来是好事, 它能增加信息含量, 提高企业的透明度。但是,自愿披露一旦变成企业的欺诈手段, 向市场发出错误的信息, 好事就会变成坏事。所以允许自愿披露的企业, 最好增加必要的条件, 并对其自愿披露的信息进行严格的审查。

  允许自愿披露信息的企业, 最好限于下列上市公司:

  ⑴ 在过去5 年甚至10 年中都是盈利的, 或其产品( 劳务) 具有较大的市场占有率;

  ⑵ 在信用评级中长期属于A 级;

  ⑶ 在同行业中有较好的声誉( 例如属于老字号,在全省、全国甚至全球属于500 强之列) ;

  ⑷在会计上从来没有作假, 财务上从未有欺诈的前科。

  自愿披露的信息应符合下列质量标准:⑴ 相关性;⑵ 可靠性;⑶ 可稽核性。在这三项披露标准中, 可稽核性是防止作假、欺诈的前提, 也是相关性与可靠性( 如实反映) 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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