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折旧的会计和税务差异分析

来源:彭怀文 作者:彭怀文 人气: 时间:2016-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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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税务上规定的折旧年限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财税(2014)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规定了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涉及到折旧年限的有一次性进入成本费用和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

  3、差异分析

  ①折旧年限:会计上没有明确规定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只是强调“合理确定”;税法上是有明确的最低折旧年限规定,加速折旧可以是税法规定年限的60%。

  ②加速折旧年限的影响:会计上无一次性进入成本费用的说法,同时对加速折旧也没有缩短折旧年限的规定。税务上却可以一次性进入成本费用和缩短折旧年限。

  因此,因折旧年限的差异造成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29号公告进行纳税调整;如果是因满足并执行财税(2014)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规定的加速折旧政策,造成的税会差异,应做好备查登记,逐年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四、固定资产折旧基数的差异

  1、会计上折旧的基数

  会计折旧的基数=固定资产初始计量成本—会计上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预计净残值,是指假定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已满并处于使用寿命终了时的预期状态,企业目前从该项资产处置中获得的扣除预计处置费用后的金额。

  2、税务上折旧的基数

  税务折旧的基数=固定资产计税基础—税法上预计净残值

  税法对预计净残值没有明确限制,只是强调“合理确定”。

  3、差异分析

  如果因固定资产初始计量成本和计税基础存在差异,必然在折旧基数上存在差异,鉴于二者内容较多,本文不专门讨论。

  会计折旧基数是要扣除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而税务是不可以扣除减值准备的,因此只要有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存在必然有折旧基数的差异。

  预计净残值现在会计上和税务上均未规定具体比例,只要是不存在极端例子一般不会产生差异。

  因此,如固定资产折旧基数存在差异,必然造成折旧的税会差异。

  五、固定资产折旧的方法的差异

  1、会计上对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十七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

  2、税务上对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所称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

  (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另外,财税(2014)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还规定符合规定的固定资产可以一次性进入成本费用。

  3、差异分析

  会计上很多折旧方法可以选择,并且未做限制。而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主要是直线法,对于加速折旧方法的适用有较多限制,但是又规定符合规定的固定资产可以一次性进入成本费用。

  六、固定资产折旧因素变更的差异

  1、会计上对固定资产折旧变更的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十五条规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但是,符合本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规定,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

  使用寿命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固定资产使用寿命。

  预计净残值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预计净残值。

  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的,应当改变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的改变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

  另外,固定资产发生减值的,还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计提减值准备。

  2、税务上对固定资产折旧变更的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第五十九条规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3、差异分析

  会计上规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但是,又规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同时还要进行减值测试。等同于说,会计上是可以调整折旧年限、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的,还可以计提减值准备。

  税务上除税法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税基础、折旧年限、预计净残值都是不得变更的。

  因会计上对折旧因素进行调整的话,必然会产生税会差异,应注意进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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