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值得警惕的信号:建筑业企业年末缴税增加的思考

来源:何广涛 作者:何广涛 人气: 时间:2017-01-19
摘要:据初步了解,多数建筑业企业2016年11月、12月这两月 缴纳增值税款现金流出(以下简称缴税现金流出) 环比及同比均有大幅度上升,个别企业上升幅度达60%以上。 笔者认为,这是一个值得警惕的信号。 一、停杯投箸不能食 在分析具体原因之前,有必要指出的是,

据初步了解,多数建筑业企业2016年11月、12月这两月缴纳增值税款现金流出(以下简称缴税现金流出)环比及同比均有大幅度上升,个别企业上升幅度达60%以上。

 

笔者认为,这是一个值得警惕的信号。

 

一、停杯投箸不能食

 

在分析具体原因之前,有必要指出的是,增值税先进的征管手段提高了征管效率,堵塞了营业税征管的漏洞,跑冒滴漏以及纳税不及时等现象得以遏制,这是同期入库税款增幅较高的一个重要的技术性因素。

 

除此之外,还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是建筑业企业季节性收款特性导致缴税现金流出年末突增。

 

建筑业企业临近年末,收款一般会有比较大的增幅,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提供建筑服务之前、之中或之后,只要有现金流入,均发生纳税义务,需要按照适用的计税方法申报缴纳增值税。

 

这一因素适用整个行业,属于共性问题,基本可以解释建筑业企业缴税现金流出近两月(尤其是12月)为什么环比增加较快。

 

是建筑业企业预收工程款即发生纳税义务的政策规定效应渐显。

 

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纳税人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存在预收款且缴纳增值税的工程项目,均为2016年5月1日之后新开工项目,绝大多数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在进项业务尚未充分发生的情况下,基本上要按收款总数的9.91%(11%÷1.11)申报缴纳增值税,与营业税税制下相比,悬殊较大。

 

这一因素适用5月1日后新开工项目较多且有预收款的建筑业企业,哪家企业新项目越多,预收款比例越多,缴税现金流出就越高。

 

是经营环境、谈判地位、配套政策等建筑业行业本身不可控的因素使然。

 

第一,建筑业企业跨地区经营是其一大特点,工程项目所在地的经营环境良莠不齐,在部分纳税意识淡薄地区,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取得较为困难。甚至有部分供应商(原增值税纳税人)提出,要开专票,就得涨价。

 

第二,部分业主利用强势地位,在支付工程款之前要求建筑业企业提前开具发票供其抵扣;一方面对材料进行甲供,另一方面又在合同中剥夺建筑业企业选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权利;更有甚者,为获取抵扣效益,个别业主将建筑合同人为拆分为人工费、材料费等项目。

 

第三,根据现行商品混凝土增值税政策,选用免税及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情形较为普遍,导致建筑业企业占比约15%的材料成本对应的进项无法抵扣或抵扣不足。

 

第四,尽管各地均已颁布配套工程造价规则,但据测算,按照新的造价规则,同类型工程两税下造价相差不大,部分工程项目甚至略有下降。另一方面,新计价规则的执行力度不一,导致建筑业企业销项税额补偿不足。

 

以上诸因素均属建筑业企业自身无法解决的问题,对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老项目影响不大,但随着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增多,其负面影响会越发凸显。

 

是为数不少的建筑业企业认识不足,措施不当,管理不到位,造成不必要的缴税现金流出。

 

其一,在对税制转变重要性的认识方面,个别企业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认识不到位,跟进措施不力,人员配置不足,被动管理,甚至听之任之,没有充分发挥税务管理的能动性。这一点在部分国有企业表现尤为突出。

 

其二,在对政策的理解和把握方面,建筑业企业财税人员普遍对增值税较为陌生,加之建筑业增值税政策相对复杂,各地口径不一,砖家解读任性,于是就出现了许多有悖常理的「怪现状」。

 

如已取得专票未付款不敢抵扣、当期进项税额超过销项税额不敢抵扣、不同工程项目的进销项税额不敢综合抵扣、不同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预缴税款与应纳税额不敢综合抵减、广为流传含混不清的「三流一致」更是让人闻之色变。

 

其三,在实操层面,绝大多数建筑业企业尚未实现税务管理和企业管理的有机融合,管理水平与增值税的要求差距甚远。

 

如分包分供招标管理,未考虑对方的纳税人身份和报价口径;分包、分供合同未约定涉税及发票条款;材料物资管理不到位,不同计税方法计税的材料物资无法分清;向分包付款取得发票不及时;取得专用发票不及时认证;资金收付和税务管理的期间匹配不到位等等。

 

这些影响因素,多属建筑业企业认识不足,管理不善,是可以也是应该通过提高认识,采取得力措施加以消除的。

 

笔者在调研中也发现,部分管理先进的企业(规模并不大),已经建立起适合本企业实际的税务管理模式,营改增之后,总体缴税现金流出明显下降,这是一个可喜的现象。

 

二、拔剑四顾心茫然

 

从增值税的原理看,建筑业企业作为不动产的建造方,其本身并非终端消费者,严格而言它并不真正承担税负。因此,在上文的分析中,笔者并没有用「税负」而是用了「缴税现金流出」这一概念。

 

那么,对于这种「缴税现金流出」增幅较大的客观现实,我们应该怎么看待呢?

 

从上文的原因分析看,如果我们不采取任何措施,听之任之,不排除这一症状「自愈」的可能性。

 

季节性收款因素,将随着年后建筑业收款的自然下降而减轻;预收款发生的纳税义务,将随着工程项目开工,进项业务逐渐增多而使缴税现金流出下降;行业发展的限制性因素以及建筑业企业自身的管理因素,也将在增值税施行一段较长的时间(如十年)后,随着征管手段的加强和纳税意识的提高,而得到缓解。

 

但这种无为而治的做法,需要的是时间,牺牲的是部分建筑业企业,甚至影响到整个建筑业行业。

 

众所周知的是,我国建筑业企业财务状况的最大特点是,资产负债率高、利润微薄以及由此所带来的资金紧张。

 

因为资金紧张,所以要举债,每年微薄的利润被沉重的财务费用蚕食殆尽,又要进一步举债,如此循环,苦不堪言。

 

尽管增值税不直接影响建筑业企业的经营成果,但是国家税收的不可返还性,决定了其缴税现金流出一旦发生,犹如奔流到海的黄河水,一去不复回。无论后续期间发生多少进项,也只能抵扣再后续的销项。更何况,后续期间发生的进项,本身就是建筑业企业当期的现金流出!

 

还有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当期缴税现金流出,与此对应的还有12%左右的附加税费,而后者不仅影响现金流量,还影响损益。

 

建筑业企业多数存在异地预缴的情形,可以从数学上证明,建筑业纳税人当期存在应纳税额且有预缴税款时,其实际缴纳的附加税费肯定会大于其应纳增值税额的12%。

 

三、长风破浪会有时

 

好在我们目前的「营改增」还在试点阶段,既然是试点,就必然会出现或多或少的问题,通过一段时间的试点,暴露出问题,分析出原因,采取相应措施,会使我们的政策更科学,更完善,更符合实际。

 

我想这也是全行业全面推开营改增后,还称之为试点的原因吧。

 

从上文所分析的四个原因可以看出,导致建筑业企业近期缴税现金流出增加的原因有很多,需要财税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建筑业企业各司其职、共同努力。

 

笔者不揣冒昧,结合建筑业企业营改增后遇到的一些反映较多的问题,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财税部门:

 

一是借鉴房地产企业的预收款预缴政策,延后建筑业企业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发生纳税义务的时点。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之前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分包单位的预付款后的余额,按照一定的预征率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纳税义务发生时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预征率建议定为1%或2%。

 

预收款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业主计量对应工程量的当天。

 

二是修改《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二条,取消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建筑业企业在本行政区域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预缴环节。

 

三是进一步明确甲供工程的增值税政策。

 

现行政策只是笼统的规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国家税务总局全面推开营改增督促落实领导小组办公室编著的《全面推开营改增业务操作指引》一书第215页提到了甲供材的两种模式,为了表述方便姑且称之为总额模式和差额模式。

 

对于差额模式,甲供工程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且甲供材不作为增值税的税基,较营业税制先进了一步,当无问题。

 

但对于总额模式,亦即以材料款抵顶部分工程款的模式,政策不明,执行过程中争议较大,有部分业主利用此项政策空白,在甲供材包含在建筑业企业承包范围的前提下,要求材料供应商向其开具专用发票,同时要求建筑业企业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并向其开票。

 

建议政策明确:

 

1、总额模式属于36号文所称甲供工程,建筑服务提供方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甲方以材料抵顶工程款,属于有偿转让货物所有权,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向建筑业企业开具发票,建筑业企业如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四是从国家政策层面明确钢结构、幕墙、门窗、电梯等专业分包适用的税目,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3号 )。

 

建议税目和税率的确定,及时与工程造价主管部门沟通协调,保证造价规则和财税政策相一致。

 

建议明确:无论适用兼营还是混合销售,总承包企业向上述专业分包单位支付的款项(含材料及安装),均可凭扣除凭证在预缴增值税时差额扣除;总承包企业选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其销售额的确定也按上述口径。

 

五是允许商品混凝土企业适用简易计税或免税政策的,变更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或放弃免税的时间不受36个月之限。

 

六是对建筑业企业采取适当的财政补助政策。

 

行业主管部门:

 

一是规范房地产开发等建设单位的市场行为,不得要求建筑业企业向其提前开具发票,或超额开具发票;不得以任何方式剥夺建筑业企业依法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权利。

 

二是加强与财税部门沟通,保证增值税下计价规则与税收政策的协调一致。

 

三是工程造价、招投标管理部门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确保增值税计价规则严格执行。

 

四是原则上禁止建设单位采用总额模式甲供。

 

建筑业企业:

 

一是提高认识,加强学习,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逐步建立起适合本企业实际的财税管理制度。

 

二是财税管理工作要贯穿于企业的全业务流程,始于招投标、终于收付款。涉税事项(如发票类型、开具时间、违约责任)应在合同协议中明确约定。

 

三是注意防范取得走逃(失联)企业开具的专用发票,对于初次合作的供应商、分包商(商贸企业为重点),应采取迟付款项等防范措施。

 

一旦发现初次合作企业出现走逃或失联情况,财务部门应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汇报,彻查招标程序和相关责任人。

 

四是销项业务方面,要准确把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尽量将开票时间、向分包付款并取得发票时间、预缴税款时间控制在一个月之内,次月申报纳税时,及时抵减已预缴税款。

 

五是进项业务方面,要确保「应抵尽抵及时抵」,发生采购等进项业务时,应依照采购合同或协议及时取得扣税凭证,并在最短时间内认证并申报抵扣。

 

六是对内管理方面,针对工程项目数量多、分布散等经营特点,应提高管理效率,利用信息化等手段,确保涉税业务的及时性和完整性。不要漏进项也不要漏销项。

 

七是对外管理方面,建筑业企业要善于以价值链的观点看待税务管理,在计税方法选择、收付款时间、发票开具和收取等方面加强与业主、分包分供商的沟通协调,以实现税务管理的共赢。

 

八是组织公司招投标、合同、物资、经营、法务、内控、财务等部门成立联合工作组,选择本单位有代表性的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蹲点,总结提炼出最佳实践,并进行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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