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理解,已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红字是没有时间限制的,但是没有认证的,在认证期内才能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因为这个时间系统中才有信息显示,不然超过了180天(依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2017年7月1日起180日已调整为360日),除了依照特别原因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重新得到认证确认外,47号公告之前没有办法补救的,其结果是认证不了,也开具不了红字换开,只能当作一般的发票计入成本费用了。 但是现在却有新的意见供大家参照,到底是按规定超期重新得到认证为解决之路申请,还是按红字开具再取得兰字为突破之策,值得我们的的征管部门明确,或者堵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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