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解决之策? 各地代表性的逾期未认证专用发票的处理

来源:第三只眼 作者:第三只眼 人气: 时间:2017-05-31
摘要:通常理解,已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红字是没有时间限制的,但是没有认证的,在认证期内才能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因为这个时间系统中才有信息显示,不然超过了180天(依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2017年7月1日起180日已调整为360日),除了依照特

通常理解,已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红字是没有时间限制的,但是没有认证的,在认证期内才能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因为这个时间系统中才有信息显示,不然超过了180天(依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2017年7月1日起180日已调整为360日),除了依照特别原因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重新得到认证确认外,47号公告之前没有办法补救的,其结果是认证不了,也开具不了红字换开,只能当作一般的发票计入成本费用了。

但是现在却有新的意见供大家参照,到底是按规定超期重新得到认证为解决之路申请,还是按红字开具再取得兰字为突破之策,值得我们的的征管部门明确,或者堵漏!

逾期未认证发票的处理

各地国税

地区口径

厦门国税

【办税关注】增值税发票开具红字有何规定?9月1日   2016.9.1

(二)超过认证期180天,系统能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企业发生开具红字情形的,系统中可以开具。

第三只眼:原来在系统中是无法实现超过认证期180天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此举可以破解了180天未认证处理的曲线解决方式(注意要满足一些情形,这个可能有编的了),但是这种方式如果如此轻易破解,我们的180天期限是不是被废止了武功呢?当然虽然可能当下的金三系统能够支持操作,有没有执业风险,还需要我们的税务干部们多多确定一下,以免触范了规则就不好了。

海南国税

营改增热点问题系列解答—发票管理2016.6.22

逾期未认证的发票是否可以抵扣?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第三只眼:如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文件,必须如此解决,但下面甘肃国税的意见,或许有人会用此办法突破公告规定的情形。这是一个“漏洞”,或是一个“允许”,我们还需要继续关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规定的特殊情形包括:

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除本公告第二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仍应按照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规定执行。

本公告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二、客观原因包括如下类型:

(一)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二)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导致逾期;

(三)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不能正常履行申报义务,或者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未能及时处理纳税人网上认证数据等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四)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及时传递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纳税人变更纳税地点,注销旧户和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过长,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五)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甘肃国税

发票开具使用涉及相关政策及问题答复的通知  2016.11.25

超过认证期180天,系统能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企业发生开具红字情形的,系统中可以开具。

第三只眼:这个是不是破解了超过180天认证与确认抵扣的时限呢?从甘肃国税的回复来看,认为是一个可以有突破的情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注意,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已不存在了,而且现在也不全是认证方式了,通过网上平台确认抵扣也越来越多。这个180天相当于是一个权利的确认期,方便全国数据的有效核对,但是如果认证或确认抵扣了,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这个抵扣的权利是可以无限期的延续的。依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2017年7月1日起,180日已调整为360日。

云南国税

六、12366热点问题2016年第6期  2016.4.7

2.销货方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购货方退回,发票还没有认证,但已超过180天,请问还能开具红字发票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第五条规定,“……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或者购买方拒收的,销售方应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  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购买方退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超过180天的认证期限,销货方不能开具红字发票

第三只眼:请注意19号公告随47号公告发布废止了“红字发票”开具的内容。

陕西国税

营改增试点政策答疑(十一) 2017.4.24

问题11: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超过180天就不能开红字发票了,保险公司开具的超过180天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业务发生退保,发票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省局营改增试点政策答疑(二)中问题4答复废止。

附(二)中答复的意见:

问题 4: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超过 180 天就不能开红字发票了,保险公司开具的超过 180 天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业务发生退保,发票如何处理?(渭南)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73 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以下统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以及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可以按照以下方法处理:

1.专用发票已交付购买方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统称《信息表》),《信息表》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除外),按照认证结果分不同情况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2.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或者购买方拒收的,销售方应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

天津国税

营改增政策大辅导在线访谈 2017.3.16

[主持人] 有网友问,增值税专用发票过了180天认证期还可以开具红字发票吗 [2017-03-16 11:29:13]

[饶爱民]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的有关规定,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上述事项纳税人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票端自行办理,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办理红字发票信息表及红字发票的开具没有期限限制。 [2017-03-16 11:32:05 ]

广东国税

纳税咨询热点问题汇编 2016.10.9

11问:我司上月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开票有误被购买方拒收,请问申请开具红字发票有时间限制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因此,您公司可以按照上述规定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申请开具红字发票,申请时间不受限制

四川国税

2016年11月份纳税咨询热点问题解答 2016.12.6

16.您好: 咨询一下,我方5月开具1200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1月购货单位才通知发票内容不符合对方要求,要退票重开(原发票对方报不了账,发票要由原来的1张变成2张),但是发票开出已经超过180天。请问这种情况怎么处理(不开票对方又不能付款)?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第十三条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四)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河南国税

12366热线十二月热点问题 2016.12.15

问题十 增值税专用发票超过180天未认证是否可以补救?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海关缴款书,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规定,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除本公告第二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仍应按照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规定执行。本公告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二、客观原因包括如下类型:客观原因包括如下类型:(一)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二)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导致逾期;(三)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不能正常履行申报义务,或者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未能及时处理纳税人网上认证数据等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四)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及时传递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纳税人变更纳税地点,注销旧户和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过长,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五)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若已经超过180日的认证期限,则只有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客观原因情形的,通过上述规定程序可办理认证抵扣

第三只眼:河北国税的规定是没有突破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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