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财务报告编制及报送的管理 1.严格执行会计法律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加强对财务报告编制、对外提供和分析利用全过程的管理,明确相关工作流程和要求,落实责任制,确保财务报告合法合规、真实完整和有效利用。 2.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规定,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财务报告,做到内容完整、数字真实、计算准确,不得漏报或者随意进行取舍。 3.企业财务报告列示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金额应当真实可靠。 4.各项资产计价方法不得随意变更,各项负债应当反映企业的现时义务,不得提前、推迟或不确认负债,严禁虚增或虚减负债。 5.财务报告应当如实列示当期收入、费用和利润。 6.各项收入的确认应当遵循规定的标准,不得虚列或者隐瞒收入,推迟或提前确认收入。 7.各项费用、成本的确认应当符合规定,不得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费用、成本。 8.不得随意调整利润的计算、分配方法,编造虚假利润。 9.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及时对外提供财务报告。 10.企业财务报告编制完成后,应当装订成册,加盖公章,由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盖章。 11.财务报告须经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随同财务报告一并提供。 12.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应当及时整理归档,并按有关规定妥善保存。 13.分析各项收入、费用的构成及其增减变动情况,通过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分析盈利能力和发展能力,了解和掌握当期利润增减变化的原因和未来发展的趋势。 (七)税务事项的具体控制办法 1.当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证照管理部门应及时到工商部门和税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2.财务管理部门应按国家财政、税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3.财务管理部门须按国家财税部门的规定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 4.财务管理部门须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财税部门报送有关报表及资料。 5.财务管理部门须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及其他资料,并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 6.税务证书税务登记证件的管理:公司指定专人保管税务登记证件,未经批准不得出租、出借 (1)税务登记证原件存放于公司档案室归档保管。 (2)有关部门在办理公司有关事项中,需要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等证书的复印件时,须经财务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方可取得复印件。 7.防伪税控系统的管理 (1)财务部票据结算岗方可进行防伪税控系统操作。 (2)开具专用发票应严格按增值税有关规定开具时限的要求开具。 (3)向购货方开具的红字发票,必须在符合《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中有关销售退回及索取折让和证明等开具红字发票规定的前提下,开具负数发票。换票要取得了原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抵扣联后,按同样数量、同样金额开具负数。 (4)每月最后一日前,将申报期所属月份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通过税务机关报税系统发票认证功能逐笔录入,并与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明细账进行核对,打印进项税额报表。 (5)每个申报期所属月份的次月 15 日前进行网上抄税。 (6)严格按照税控要求使用防伪税控系统,不得损毁或擅自改动税控装置。出现问题立即报告税务机关,并填写出现的问题、原因,使税控系统始终处于完好状态下。 8.发票领购、保管和开具管理 (1)发票管理岗负责发票的领购和保管,票据结算岗开具发票,税务管理岗对开具的发票进行审核。 (2)发票存放于专门的保险柜中并由发票管理岗负责发票的管理工作。 (3)发票管理岗设立“发票领用缴销登记表”,并实行交(验)旧领新控制。 (4)严格按照发票管理规定开具销售发票,严禁开具虚假发票。 (5)明确出票程序,将开票和复核分开,严格对票据内容进行核查。 根据岗位职责分离的原则,税务管理岗对票据结算岗所开发票的时间、对象、金额、适用税率等事项进行审核,并加盖发票专用章。票据结算岗根据发票开具要求开具发票,在发票作废时,在作废发票上加盖“作废”章并保存。 (6)定期组织对相关人员进行发票报账知识培训,制定严格的发票入账期限。 9.纳税申报采用网上申报,每月 15 日之前如实准确填写申报表及其附表,定期将书面报告送主管税务机关。 (1)增值税:每月 15 日前完成上个月应缴纳增值税的申报工作,并打印保存增值税申报表及相关附表。 (2)企业所得税:每个季度的次月 15 日前完成申报并预缴税金,按季提供财务报表,次年5 月 31 日前完成上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并报送年度财务报告,发生资产损失的同时报送资产损失相关材料,次年 4 月 30 日前完成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相关资料的报送备案工作。 (3)其他税种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间申报纳税。 10.税款的计算 (1)当期应纳增值税=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2)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应增值税额×适用税率(7%或 5%) (3)应纳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应纳增值税额×适用率 (4)应纳地方水利建设基金=销售收入×适用税率(0.1%) (5)应纳房产税=房产原值×(1-30%)×1.2% (6)应纳城市土地使用税=计税土地面积×单位税额(7)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或(-)纳税调整项目金额 应纳企业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5%-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8)应纳印花税=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缴基数×适用的费率资金账簿×0.5‰ 营业账簿×5 元/本 购销合同金额×计税比例×0.3‰ 财产租赁、保险合同金额×1‰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金额×0.3‰ 其他印花税税种按税务规定的税率标准上交 (9)应纳社会保险费=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缴基数×适用的费率 11.税务事项内部检查 税务事项日常内部检查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必要时受公司董事会外聘的税务师事务所进行。 (1)进项税额检查 A.取得的专用发票的真伪,内容是否真实、信息是否填写齐全、正确; B.专用发票联与抵扣联记载的内容是否一致、有无只有抵扣而无发票联; C.抵扣运费单据是否属于规定的可抵扣的票据,项目是否符合要求; D.付款单位与发票单位是否一致;购进的存货是改变用途的,是否将其负担的进项税额作进项转出; E.对纳入防伪税控,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发票,属于抵扣税范围的,是否于 180 日内认证。 F、是否将进项税抵扣联按月、分税本装订成册并妥善保管。 (2)销项税额检查 A.销售额计算是否准确; B.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是否在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折扣额; C.不予免抵退税额是否按规定作进项税转出。 (3)企业所得税检查 A.销售收入计算是否准确、完整; B.成本的计算是否前后一致,计算是否正确; C.资产的税务处理以及折旧的计算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D.工资及福利、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是否要纳税调整; E.是有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罚款、罚金、滞纳金及非法支出; F.是否有在税前扣除各项减值准备金,各项减值备的转回是否正确计算纳税调整金额; G.是否有在税前扣除资本化利息支出; H.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计算是否准确,资料是否完整,是否按规定期限及程序报送备案;资产损失是否按照规定报送相关资料,资产损失相关资料是否齐全; I.广告费、宣传费、业务招待费、捐赠支出、个人佣金等是否超标准; J.是否有为个人投保的人寿保险、财产保险等不得税前扣除的商业保险; K.是否有白条、收款收据等非正式票据。 第五章信息与沟通 第十四条建立税务风险管理的信息与沟通制度,明确税务相关信息的收集、处理和传递程序,确保公司财务内部、财务部门与其他部门、财务部门与董事会、监事会等公司治理层以及管理层的沟通和反馈,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并采取应对措施。 第十五条企业应与税务机关和其他相关单位保持有效的沟通,及时收集和反馈相关信息。 1.建立和完善税法的收集和更新系统,及时汇编适用的税法并定期更新。 2.建立和完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收集和更新系统,确保公司财务会计系统的设置和更改与法律法规的要求同步,合理保证会计信息的输出能够反映法律法规的最新变化。 第十六条根据业务特点和成本效益原则,将信息技术应用于税务风险管理的各项工作,建立涵盖风险管理基本流程和内部控制系统各环节的风险管理信息系统。 1.利用计算机系统和网络技术,对具有重复性、规律性的涉税事项进行自动控制; 2.将税务申报纳入计算机系统管理,利用有关报表软件提高税务申报的准确性; 3.建立年度税务日历,自动提醒相关责任人完成涉税业务,并跟踪和监控工作完成情况; 4.建立税务文档管理数据库,采用合理的流程和可靠的技术对涉税信息资料安全存储; 5.利用信息管理系统,提高法律法规的收集、处理及传递的效率和效果,动态监控法律法规的执行。 第十七条税务风险管理信息系统数据的记录、收集、处理、传递和保存应符合税法和税务风险控制的要求。 第六章监督和改进 第十八条财务部门应定期对公司税务风险管理机制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审核,不断改进和优化税务管理制度和流程。 第十九条内部控制评价机构应根据企业的整体控制目标,对税务风险管理机制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财务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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