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 开发 票管理一直是税务机关发票管理工作的重点,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强调加强代 开普通发 票的管理。向税务机关申请代 开发 票分为代 开普通发 票和代 开专用发 票,与申请代 开发 票有关的文件主要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 开普通发 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和《税务机关代 开增值税专用发 票管理办法(试行) 》(国税发[2004]153号)。纳税人应依照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 开发 票。
四类纳税人可申请代 开发 票 申请代 开普通发 票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是否办理税务登记证,应当凭不同的证明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 开普通发票。 代 开发 票应备齐证明材料 要求代 开发 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填写代 开普通发 票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请表的内容包括代 开发 票所需的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基本要素。对个人小额销售货物和劳务只需提供身份证明,小额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国税局和地税局确定。 申请代 开发 票经营额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按次起征点的,只代 开发 票,不征税。但税务机关存有代 开发 票记录,属于同一申请代 开发 票的单位和个人,在一个纳税期内累计开票金额达到按月起征点的,应在达到起征点的当次一并计算征税。 另外,凡带有抵扣功能的普通发票和属于免税范围的普通发票,纳税人不得委托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代 开。属于免税农副产品等货物销售范围的,税务机关将在普通发票票面上注明“免税”字样。 纳税人需要关注相关涉税风险,申请代开单位和个人如果与他人勾结,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税务机关代 开发 票用以“少缴税,多抵扣”的,税务机关查实后将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申请代 开增值税专用发 票有特殊规定 对比代 开普通发票的规定,申请代 开增值税专用发 票的主体应是增值税纳税人,还必须是已办理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 开增值税专用发 票的纳税人。范围变窄了,规定更为严格。 增值税纳税人申请代 开专用发票时,应填写《代 开增值税专用发 票缴纳税款申报单》,连同税务登记证副本,到主管税务机关税款征收岗位,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全额申报缴纳税款,同时缴纳专用发票工本费。按照申报单、完税凭证和专用发票一一对应即“一单一证一票”原则代 开专用发 票。 代 开专用发 票统一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代 开 票系统开具,非防伪税控代 开票系统开具的代 开专用发 票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纳税人在填写申报单时应注意,“单价”栏和“金额”栏分别填写不含增值税税额的单价和销售额:“税率”栏填写增值税征收率,工业为6%,商业为4%:“销货单位”栏填写代 开税务机关的统一代码和代 开税务机关名称:“销方开户银行及账号”栏内填写税收完税凭证号码:“备注”栏内注明增值税纳税人的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增值税纳税人应在代 开专用发 票的“备注”栏上,加盖本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风险提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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