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放 《扣缴义务人证书》和《委托代征证书》两种副本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地税征字[1995]226号 1995-09-27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部分条款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公告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的,按照原规定执行。
一、发放范围。 已发给《扣缴义务人证书》正本的单位,给其经办人核发《扣 缴义务人证书》副本;已发给《委托代征证书》正本的单位,给其经办人核发《委 托代征证书》副本。两证持有者均可凭证以税务机关名义代扣代收税款或受托依 法代征税款。代扣代收税款的经办人于扣收税款的同时给纳税人开具代扣代收税 款凭证;受托代征单位经办人于代收税款的同时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 二、发放手续。 两证副本以州、地、市地方税务局为单位到省局领取,由县 级地税局按照规定的范围填写核发。发证时应分别填定“核发扣缴义务人证书副 本登记表”和“核发委托代征证书登记表”。由持证人交一寸免冠近照 ( 黑白、 彩照均可 ) 两张,一张贴在登记表上,另一张贴在副本上,并在贴照片处加盖县 局公章。两证副本内页内容必须填写齐全,字迹工整。 两证副本应妥善保存,遗失后应及时登报声明作废,凭声明剪报补发新证。 三、两证副本发放工作自10月1日开始至年底基本结束。 发证完毕后,以州地市局为单位将发放情况统计上报省局征管处。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 1995年9月27日 委托代征证书 ( 副本 ) 一:封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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