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汇总缴纳增值税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规定,根据纳税人申请,结合我区实际,现就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汇总缴纳增值税公告如下: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及其所属分支机构销售的信息技术基础设施管理服务,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并按总分机构销售收入占销售总额比例分配应纳税额。总机构及各分支机构分别在总分机构所在地按月申报缴纳税款。 所称分支机构,详见附件。 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16年9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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