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核算系统滞后,导致税务风险频发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王晓语 人气: 时间:2017-11-13
摘要:银行业是金融体系的核心,营改增对其各方面的影响一直很受关注。其中,包括财务系统在内的所有信息系统的更新,是营改增后银行业面临的一个紧要任务。近日,笔者在纳税检查工作中发现,一些大型银行的财务核算系统至今没有调整,从而带来税务风险。 症状:大
    银行业是金融体系的核心,营改增对其各方面的影响一直很受关注。其中,包括财务系统在内的所有信息系统的更新,是营改增后银行业面临的一个紧要任务。近日,笔者在纳税检查工作中发现,一些大型银行的财务核算系统至今没有调整,从而带来税务风险。
 
    症状:大额利息收入未纳税
 
    A银行从事债券买卖业务,对债券利息的财务核算仅区分两大类:一是国债;二是其他债。其他债按照交易性质划分为交易性其他债券、可供出售其他债券、持有至到期其他债券和其他债券。税务人员发现,A银行在纳税申报时,仅提取交易性其他债券取得利息收入(即核算码贷方余额),并未提取非交易类其他债券在持有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涉及金额高达上百亿元。据此,税务人员的第一感觉是:A银行财务核算不够规范,核算系统更新不及时。
 
    诊断:财务核算系统滞后
 
    据了解,A银行财务核算系统是以业务分类为框架,逐一设置相应的会计科目,并配置相应的财务核算码。业务发生时,银行财务系统需要增加(减少)多个核算码借方(贷方)发生额。在纳税申报时,银行提取涉税核算码的数据,计算缴纳税款。
 
    上述案例中,A银行在财务核算系统中,对地方政府债、金融债券均未设置相应核算码,因此无法提取非交易类其他债券在持有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数据。除了交易性其他债券,该银行需要核算的其他债券还包括地方政府债和金融债券等。
 
    值得注意的是,营改增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已经废止)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国债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金融债券利息收入作为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暂不征收营业税。但是根据营改增政策,国债、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增值税;政策性金融债券利息收入属于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税务人员发现,A银行并没有根据营改增政策的调整及时更新财务核算系统,导致该缴的税没有缴,该免缴的没有免缴,从而面临不少税务风险。
 
    处方:及时更新财务核算体系
 
    作为交易量比较大的企业,银行业准确的财务核算和税务处理都要依赖高度信息化的财务核算体系。因此,税收政策调整后,及时完善财务核算体系就成为银行的必修课。
 
    结合上述案例,银行应单独核算免税收入及其进项税额,在核算系统中设置独立归口的核算码,归集对应的进项税额。对于免税与征税事项同时存在的业务,银行应依照税法规定,按照比例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与不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值得注意的是,银行划分进项是基于银行业务基础数据,这要求银行将财务核算系统与业务系统间相互衔接,确保涉税风险降到最低。
 
    当然,企业及时、准确完善财务核算体系的前提,是要准确理解最新的政策规定。仍旧以A银行为例,营改增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利息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收入按照贷款服务征收税率6%的增值税。银行应根据现行税收政策及时调整和细化债券利息核算码,重新设置对债券利息之外的收入核算系统,确保与营改增后的各项政策接轨,最大限度地防范漏缴税款的风险。
 
    (作者单位:北京市国税局第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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