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2021172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关于完善广西制糖企业税收系统的建议,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交由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以下简称“广西税务局”)主办,广西自治区糖业发展办公室协办,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完善现有广西制糖企业税收综合管理系统的建议 为调整和完善农产品增值税抵扣机制,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在制糖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规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广西在制糖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制糖企业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2017年,自治区糖业办、财政、税务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在全区推行制糖企业税收综合管理系统的通知》(桂糖〔2017〕5号),正式启用广西制糖企业税收综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糖控系统”),规定不得跨蔗区开具收购发票,对违反蔗区管理规定收购糖料蔗的,不允许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建设和运行“糖控系统”的目的是规范糖料蔗收购,稳定蔗区管理秩序,营造公平竞争的良好发展环境。“糖控系统”运行三年来,对稳定蔗区管理秩序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2019年2月,自治区政府出台《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糖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桂政发〔2019〕8号),其核心是深化糖料蔗购销体制改革,打破地域界限、防止画地为牢。随着市场的放开,原规定中“不得跨蔗区开具收购发票”的限制条件已失效,推行防控“跨区收购糖料蔗”为主要目的的“糖控系统”缺乏现实基础。桂政发〔2019〕8号同时明确,在全区范围内全面推行规范化订单农业,由双方签订糖料蔗订单合同,明确糖料蔗收购价格、收购范围等。对糖料蔗购销市场的管理,是通过实行订单合同备案制,强化履约监督来实施。同时,建立完善县乡村三级调处机制,及时处理纠纷,防止发生哄抬价格或不合理压价收购行为。对失信或扰乱糖料蔗购销市场的行为主体,取消享受财政支持等税收优惠待遇,并纳入征信体系,依法依规惩处。由于糖料蔗购销体制和购销市场管理发生了根本变化,“糖控系统”难以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因此不宜再推行。 二、关于甘蔗收购发票的电子化推广使用的建议 广西税务局按照税务总局统一工作部署,自2015年12月1日起,积极推广包括制糖企业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在内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使用。具体政策规定和工作情况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规定,纳税人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收购发票,系统在发票左上角自动打印“收购”字样。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明确,自2015年12月1日起,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同时下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就广西区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事项予以进一步明确。 广西税务局将一如既往的支持广西制糖行业健康发展,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21年6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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