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对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23号建议的答复函 陕税函[2021]105号 2021-6-3 陈飞鹏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制定具体政策支持企业开展产学研用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建议》(第123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您所提建议主要涉及高新技术企业、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同时我们也将今年最新的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一并回复与您,您可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选择适用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一、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自2008年1月1日起,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对于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上述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文件依据详见附件。 最后,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关注。如果您在税收政策执行过程中有疑点难点,欢迎与我们联系沟通;今后还有其他方面的意见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附件: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文件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2021年6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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