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国税流[2007]28号 2007-12-25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废止《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的通知〉的通知》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和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正文“由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负责审批。”修改为“由各区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负责审批。”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的通知》(国税函[2007]918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条款修订]我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含辅导期、临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最大开票限额,由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负责审批。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规定有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税屋提示——“由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负责审批。”修改为“由各区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负责审批。”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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