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法的有关规定 《资源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免征资源税: 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免税。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税、免税项目。 《资源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的减税、免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课税数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课税数量的,不予减税或免税。 (二)稽查 对资源税减免税情况的稽查重点注意纳税人有无以下问题: 1.将非用于开采原油过程中加热、修井的自用原油记入加热、修井用油之中,扩大了免税用油量。 2.将对外销售的原油,记入开采原油过程中加热、修井用油,多报免税用油量。 3.多报在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的意外事故、自然灾害损失,骗取减免税优惠待遇。 对油田在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原油免税情况的稽查,首先应审查企业会计核算资料、生产记录是否健全,即每次用于油井加热及修井时耗用的原油是否有使用手续和详细记录,是否进行单独核算。如果没有健全的会计核算制度和健全并行之有效的自用原油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建议企业尽快健全会计核算制度及其他有关制度。对不能准确提供使用数量或不单独核算油井加热及修井用油的,不得享受免税待遇。其次应审查"产成品"明细账用原油领用凭证,核实因采油用于加热、修井原油的数量。也可以先根据已往耗用情况及本期生产情况,估算企业本期加热、修井耗用数量,然后与企业的申报数相比较,如果悬殊过大,再进一步审查核实。最后将核实的耗用数量与企业申报的免税数量相核对,看企业申报的免税数量是否真实,有无以少报多,扩大免税数量的情况。 对意外事故、自然灾害原因造成重大损失而减免税情况的稽查,应重点核实损失数量的真实性。在稽查中可采取"账""实"对照的方法进行稽查,即以各种资产账目为基础,核对企业的报损清单,对部分损失较大的资产或贵重资产进行实地清查,以核实企业损失的真实损失的真实数量,看企业有无多报:虚报损失的情况。同时还要认真审查"银行存款日记款"查实有无保险公司的赔款数额,只有将保险公司的赔款减除后的余额,才是企业的净损失。核实损失的基础上,再审查企业减免的审批和执行情况是否真实、正确,并符合税法的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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