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关于审批专项控制商品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控购字[1990]第16号 1990-6-28 税屋提示——
1、依据财政部令2003年第16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财法字[1997]4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关于简化部分专项控制商品审批手续问题。 1.布匹及其制品(包括棉布、混纺布和纯化纤布)。社会集团一次购买10米(含10米)以下的布匹及其制品(折合布匹计算),免予审批。超过限量的仍按照原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针织品。属于专控范围的是以下8个品种,即:各种运动服装、棉毛衫裤、绒衣、绒裤、毛巾被、浴巾、床单和床罩。其他品种不在专控范围之内。对运动衫裤,一次购买30套(每套25元)以下的免予审批。 3.书写印刷纸。属于专控范围的是以下5个品种,即:新闻纸、凸版纸、铜版纸、胶版纸和复印纸。其他品种不在专控范围之内。对新闻出版行业的生产用纸,按国家新闻出版部门批准的用纸计划,半年审批一次。对非生产性用纸(铜版纸除外),一次购买1令(500张)以下、复印纸三包以下的免予审批。 4.复印机。对非生产、经营、科研、教学用的,根据单位工作需要,必需更新的可据实审批。 5.彩色电视机。对用于经营、科研、教学的,经审查属实,可批给。 二、关于审批专项控制商品的尺度问题。 各级控办在审批专项控制商品时,要区别对待。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要从严,对企业适当宽一点;对用财政拨款购买的要从严,用自有资金购买的适当宽一点;对国营企业可适当从严些,对集体单位和乡镇企业可适当宽一点;对购买国产的商品比购买进口的商品可适当宽一点。 三、对社会集团购买直接用于生产、经营、科研、教学和医疗用的专项控制商品,经控购管理机关审查属实后,资金来源正当的,可批准购买。属于用于生产、经营和科研的,不计算社会集团购买力指标。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实行。 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领导小组 1990年6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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