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逾期包装物押金收入财务处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工字[1992]71号 1992-3-25 税屋提示——依据财法字[1999]57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自1999年11月19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
按照现行财务制度,国营企业对包装物实行收取押金的办法,对促进包装物的回收利用,减少企业消耗,节约资金,搞好经济核算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在包装物押金财务管理上存在一些漏洞,为了加强管理,现将有关财务问题通知如下: 一、购货单位财务部门对预付的包装物押金应严格审查,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将包装物退还给供货单位,收回押金。如果包装物已经损坏、丢失不能如数退还或逾期不能退回的,应按规定报经批准后才能将押金转作企业费用开支,企业不得随意列入成本费用。 二、供货单位的财务部门对预收的包装物押金应单独开具押金收据,不得随同发货票一起开列。 三、为支持散装水泥事业的发展,对逾期不能退回水泥纸袋的,其纸袋押金由供货水泥厂按50%的比例上交国家财政,其余50%作为发展散装水泥专项基金。 四、对逾期未退回的出租包装物押金,一律转作其他销售收入。 过去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改按本规定执行。 财政部 1992年3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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