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地税稽[1997]15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社区非正规就业税收管理的通知[条款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7-05-20
摘要:区载体应按有关发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建立有专人负责的发票领购、发放、使用等管理制度,加强对各“劳动组织”领用发票的管理,并对各“劳动组织”使用、填开、保管发票工作进行辅导和检查,同时作好必要的书面记录和统计报表,随时接受主管机关的稽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社区非正规就业税收管理的通知[条款废止]

沪地税稽[1997]15号       1997-05-20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废止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7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7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7年12月1日起,本法规第二、三、四、五条条款废止。
  3.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1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6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9月29日起,本法规第二、三条、第四条、第五条条款废止。
  4.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8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5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5年11月9日起,本法规补充意见部分第二、三条条款废止。
  5.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13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自2014年07月25日起,本法规补充意见部分第二、三条条款废止。


  为了加强对进入社区的下岗待业人员从事非正规就业的税收管理,根据沪府发[1996]33号、沪府办发[1996]66号、沪劳就发[1996]91号、沪再就发[1996]5号以及上海市再就业办公室《关于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认定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经与有关方面研究,市局制定了《关于社区再就业服务中心办理税务登记、领购发票管理的具体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试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稽管处。

  特此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日

  附件: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社区再就业服务中心办理税务登记领购发票管理的具体规定(试行)

  为支持、配合市再就业工程的顺利实施,现就社区再就业服务中心开展非正规就业活动办理税务登记、领购发票及发票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负责实施对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具体管理工作的各区、县、街道、镇建立的社区再就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社区载体”),须经所住区、县人民政府或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持正式批文,市或区的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代码证书,向市税务部门领取沪管核准单,并到指定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注册税务登记。经受理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颁发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注册税务登记证。

  二、[条款废止]已领取注册税务登记的社会再就业服务中心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发票领购印制簿》手续,经批准后,凭《发票领购印制簿》集中领购《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

  三、[条款废止]经市再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以下简称“劳动组织”),由社会载体持本市再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颁发的《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书》(副本)逐个报所在区、县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劳动组织”方可向社区载体领取《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

  四、[条款废止]社区载体应按有关发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建立有专人负责的发票领购、发放、使用等管理制度,加强对各“劳动组织”领用发票的管理,并对各“劳动组织”使用、填开、保管发票工作进行辅导和检查,同时作好必要的书面记录和统计报表,随时接受主管机关的稽查。

  五、[条款废止]各“劳动组织”向社区载体领用的发票应做好记录,逐笔记载发票使用情况,随时接受主管税务机关和社会载体的检查,税务机关发现“劳动组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法律、法规的,“劳动组织”和社区载体共同承但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主管税务机关对社会载体所领购、使用及建立的各种发票管理制度,随时进行指导、监督和稽查。

  七、本规定自1997年5月1日起试行。

  八、本规定由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1997年0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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