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承租国有土地的土地使用者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地税地[1999]46号 1999-07-23 税屋提示——依据沪财法[2007]61号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通知,自2007年12月2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已缴纳土地使用金的土地使用者应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669号)中规定,“土地使用者不论以何种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是否缴纳土地使用金,只要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征范围内,都应依照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本市按照《办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仍应向税务部门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者在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土地租金时,可凭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缴款凭证,扣除每年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后,缴纳土地租金。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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