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对销售西瓜征免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税一[1994]280号 1994-05-07 税屋提示——依据京国税发[2007]212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8月6日起全文废止。
自1987年以来,市局就西瓜的征免税问题先后以[87]市税一字555号和京税一字[1990]444号作出专项规定。今年实行新税制原规定相应废止。按照新税制的政策规定,现就销售西瓜有关征免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商业批发、商业零售企业销售的西瓜应一律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二、对农业生产者在农副产品批发市场销售的西瓜免征增值税;一律按3%的征收率征收所得税。 三、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等单位,直接到产地采购的西瓜,凡供本单位职工消费的,暂免征收增值税。 四、在集贸市场内、外销售西瓜的个体业户、小规模纳税人和临时经营者,取得的收入,一律按照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暂免征收所得税。 北京市税务局 1994年5月7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