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征[1996]251号 1996-06-17 税屋提示——依据京国税发[2007]212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8月6日起全文废止。
为保证我市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平稳、顺利的开展,现就换证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本市国税系统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受理机关为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各级税务机关不得委托任何机构代其受理此项工作; 二、纳税人按规定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坚持自愿原则,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也可以委托税务咨询机构代其办理,各级受理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税务机关应为纳税人(或代理人)换证创造良好的服务环境和条件,公开告知纳税人换证的各项手续,规定和注意事项,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或变相强制纳税人换证时接受代理; 三、各级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的换证工作和各级税务咨询机构承接纳税人换证的委托代理工作应在各自的办公地点办理,凡税务机关与税务咨询机构合署办公的,应立即纠正; 四、各级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应执行全市统一的收费标准,不得加收其他费用。 五、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1996年6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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