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调整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地税政一[2000]29号 2000-12-28 税屋提示——
1.依据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1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厦地税发[2007]79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二OO七年六月一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娱乐业营业税税率解决娱乐场所监督检查所需经费的批复》(厦府[2000]综12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按季向市局上报执行情况。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娱乐业营业税税率解决娱乐场所监督检查所需经费的批复 厦府[2000]综129号 2000-12-15 市财政局、地税局、文化局: 厦财税[2000]09号文悉。为加强和规范对娱乐场所的监督检查,减少收费项目,经研究,同意取消娱乐场所文化经营管理费,调整娱乐业营业税税率,解决娱乐场所监督检查所需经费。具体事项批复如下: 一、自2001年1月1日起: 1、歌厅、舞厅、卡拉OK厅、音乐茶座、保龄球、高尔夫球的营业税税率由原来的10%调整为11%。 2、台球和除电子游戏之外的其它游艺项目营业税税率由原来的5%调整为8%。 二、自2000年7月1日起: 游艺中的电子游戏项目营业税税率由原来的5%调整为20%。 三、娱乐业营业税税率调整之后,同时取消原娱乐场所文化经营管理费,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娱乐业实施管理监督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在预算中安排解决,不得向娱乐场所收取任何费用。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2000年12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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