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重申纳税申报几个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国税函[1998]183号 1998-09-08 税屋提示——依据皖国税发[2007]105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7月10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前一阶段收入督查情况反映,有些地方存在不按期申报、申报资料填写不规范、申报不实、税务机关审核不严等问题。为加强纳税申报管理,促使纳税人按期、如实申报,特重申如下: 一、关于纳税申报的范围问题 凡按规定向国税部门缴纳各种应纳税款的纳税人,除按规定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外,都应在主管国税机关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享受减税、免税政策的纳税人也应在主管国税机关核定的申报期限内,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申报。 二、关于纳税申报表的填写问题 各地应使用省局统一格式的纳税申报表,不得随意更改。纳税人应按规定填写申报表,做到申报内容真实,数据计算准确,填写项目齐全、规范。同时纳税申报表上必须有纳税人的签名盖章。 三、关于纳税资料的报送问题 纳税人办理申报时,除按规定报送纳税申报表外,应按照《征管法》及有关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等有关纳税资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应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等规定,报送相应的纳税申报资料,做到纳税资料报送齐全。 四、关于纳税申报的审核问题 主管国税机关要严格审核纳税申报表及有关纳税资料。审核人应当逐一审查纳税申报是否符合规定期限,申报表填写是否规范,纳税资料是否齐全,申报内容是否真实等情况。纳税人未按规定填写纳税申报表,或纳税申报表上无纳税人签名盖章的,不予受理,应当责令其重新填报;报送资料不齐全的,要求其限期补正。审核人要认真负责,按规定的程序和手续进行审核,对因审核不严造成纳税申报不实而少交税款的,应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五、关于违反纳税申报管理的处罚问题 纳税人未按主管国税机关核定的申报期限办理申报的,主管国税机关应责令纳税人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主管国税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填发《应纳税款核定书》,限期缴纳税款,并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在上述处罚的幅度内,各市、县国税局可制订处罚的具体标准,但不得按日处罚。 纳税人不申报、申报不实或超过定额20% 未申报调整定额的,一经查处,按偷税论处。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1998年9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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