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粮食企业改革中有关地方税收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川地税发[2000]19号 2000-03-17 税屋提示——依据川地税发[2007]75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经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7月1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政策性业务的粮食购销企业和改组改制后分离出来的其他企业,凡属独立法人,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均应按照税法规定分别纳税。 二、因粮食企业改制而分离出来并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经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享受新办企业的优惠政策,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 三、为支持消化政策性挂帐亏损,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粮食购销企业未完全核销(消化)的挂帐亏损,其顺价销售实现的利润,经县以下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批准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各级财政补贴和主管部门补贴按规定优先用于核销亏损,亏损核销完后,即恢复征税。 各级地税机关应与当地财政、粮食主管部门及购销企业密切配合,做好粮食购销企业的亏损核实工作,并建立亏损台帐。 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后,购销企业及其它附营企业应完全分开,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但考虑到目前粮食购销企业困难较大,2000年可继续给予照顾,按1998年的应征数征收房产税。 五、粮食企业改制后,购销企业及其它附营企业的核算应完全分开,其亏损弥补应各自进行,省财政厅、省粮食局川财商[1996]16号文件规定,附营业务利润的40%用于弥补政策性亏损的规定停止执行。 六、本规定从1999年度起执行。各地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报告。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2000年3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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