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榨菜罐头等出口货物适用退税率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粤国税函[1997]509号 1997-12-18 税屋提示——
1.依据穗国税发[2008]27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08年现行有效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通知,自2008年01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粤国税发[2007]161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8月27日起全文废止。
鉴于榨菜罐头、凉粉罐头、燕窝龟苓膏、鲮鱼罐头等产品的生产流程符合罐头食品的生产工艺,属于罐头食品,不属于国家规定的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工业品范围,因此,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出口货物退税税率对照表》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对未列明的榨菜罐头、凉粉罐头、燕窝龟苓膏、鲮鱼罐头等产品,凡按17%税率征税的,出口后可按9%退税率办理退税。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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