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防治“非典”期间对部分行业采取扶持政策的通知[全文失效] 浙政发[2003]15号 2003-05-14 税屋提示——依据浙政办发[2011]80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本法规自2011年7月29日起全文失效。
为了减轻“非典”疫情给我省部分行业的生产经营所带来的影响,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促进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省政府研究决定,在防治“非典”期间,对部分受“非典”影响较大的行业采取扶持政策。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部分行业减免下列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对饮食、旅店、旅游业、娱乐业、集贸市场免收集贸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企业注册登记费中的年检费、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疫情处理费、卫生许可证审办费、环境监测服务费、排污费、占道费、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或城市污水处理费(限于事业单位的收费,下同)、机动车辆安全检验费、导游员年审费、经营性体育场所管理费、电影放映单位年检年审费,减半收取公路养路费。 (二)对公路客运行业免收排污费、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或城市污水处理费、机动车辆安全检验费,减半收取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养路费、客运附加费。对旅游车船公司和旅行社的机动车辆免收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养路费、客运附加费。 (三)对水路客运、旅游船只免收水路运输管理费、内河航道养护费、排污费、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或城市污水处理费。 (四)对民航企业免收企业注册登记费中的年检费、环境监测服务费、排污费、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或城市污水处理费。 二、对部分行业减免下列政府性基金 饮食、旅店、旅游、娱乐、民航、公路客运、水路客运、出租汽车等行业免收城镇公用事业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农网还贷资金、库区维护建设基金(含库区维护基金、库区建设基金、库区后期扶持基金)、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水路客运附加费、各种价格调节基金、帮困资金(含帮困基金)。减半收取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城市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对民航的旅客运输业务和旅游业免收城市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三、对部分行业实行下列税收优惠政策 (一)对民航的旅客运输业务和旅游业免征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 (二)对饮食业、旅店业减征、免征或缓征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 (三)对出租车司机免征个人所得税或降低征收定额。 (四)对出租汽车公司和城市公共交通运输公司减征、免征或缓征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 上述(二)、(三)、(四)三项税收优惠政策,具体由各市人民政府视当地“非典”疫情影响情况,并结合当地的承受能力自行确定。其中对出租汽车公司减免的税收,必须全部用于调低出租车司机向公司上交的承包费。 四、对旅游业实行下列扶持政策 (一)宾馆、饭店、旅游景区(点)、旅行社、旅游车船公司等旅游企业按时足额缴纳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权限报经所在地劳动保障和地税部门审批同意后,予以缓缴。批准缓缴期间不计息,不加收滞纳金。缓缴期满后,应及时足额补缴。 (二)对经营暂时出现困难、资金紧张的旅游企业,各商业银行可给予信贷支持,利率适当优惠;已到期贷款,经申请批准后可按规定予以展期,免收逾期罚息。 (三)各旅行社可以向旅游主管部门申请,暂时退还50%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待旅行社恢复正常经营后予以补足。 五、本通知各项扶持政策的实施时间自2003年5月1日起至2003年9月30日止,期满视情另定。上述项目中按季缴纳的,实施时间为2003年第2、3两个季度。 六、因采取上述减免税收、收费和基金等优惠措施而减少的收入,主要由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调减支出项目,自行消化,各级财政原则上不予补助。 七、各市人民政府可按照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贯彻实施意见。省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制定具体的操作办法,使本通知的各项扶持政策尽快落到实处。同时,要切实履行对相关行业的监督管理职责,不得因减免收费而放松管理或降低服务质量。 浙江省人民政府 二00三年五月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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